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条例(5)
www.110.com 2010-08-12 15:38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市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施行前,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清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从本条例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太原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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