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保启动后针对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重的问题调整医疗保险政策。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实行门诊大额医疗补助。省级医保规定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门诊医疗费8000元以内,个人支付(包括个人帐户支付,下同)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由统筹基金对在职人员补助50%,对退休人员补助60%。门诊特殊病种(不含高血压、糖尿病)在现有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待遇的基础上,个人支付超过2500元以上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80%。
--加大公务员医疗补助力度,重点对患重病和退休人员给予倾斜照顾。省级单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不含门诊11个特殊病种)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门诊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职公务员个人负担20%,退休公务员个人负担16%。同时,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标准为:法定退休年龄至70周岁(含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资金300元;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每年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资金500元。为此,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在工资总额6%的基础上,增加安排1个百分点建立医疗风险金,用于弥补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缺口。
--补充、完善和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我省新增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品种153种,其中西药88个品种(104个剂型),中成药65个品种(68个剂型)。另外再增加现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已有药品的不同剂型(含盐基)共124个,其中西药101个,中成药23个。我省调整后的医保药品目录累计有1330个品种(1834个剂型),总体上达到适用性、科学性、广泛性的调整目的,也体现了我省临床医疗工作的用药习惯和特点。非处方药品品种有所增加,共有315种非处方药品,参保人员可到定点药店直接购买。定点医院制剂也部分纳入了医疗保险药品范围。同时,新增96项医疗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诊疗项目范围。
(三)医疗管理服务规范化。
--实行“两协议、三目录、六指标”管理,规范医保定点医院的医疗服务行为。“两协议”指医保中心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医院与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签定协议;“三个目录”指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六指标”指个人负担总平均比率、目录外费用控制率、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药品费比例、门诊次均费用和平均住院天数。通过上述系统管理,参保人员目录外医疗费用占医疗总费用平均比例从2001年初的25-30%,已降到现在的8%左右,省级已降到5.18%,加上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个人负担比例,参保职工个人现金支付占医疗总费用比重控制在25%左右,大大减轻了参保患者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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