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安县庵埠梅龙彩印厂与汕头市金平区建业印刷(2)
www.110.com 2010-07-10 13:26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上诉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潮安县庵埠梅龙彩印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纯
审判员 姚廷和
审判员 刘明才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燕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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