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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地区物资公司诉昌都沧江实业有限公司购销(2)
www.110.com 2010-07-10 13:48

 

一、被告方在200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本金262069.50元,违约金及赔偿金10万元,共计362069.50元,此款由法院转交给原告;

二、诉讼费用7941元,由双方各承担3970.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昌林

审判员:吴丽萍

代理审判员:多吉仁青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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