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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与亚太石油
www.110.com 2010-08-02 14:38

  上诉人海南太平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总公司、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太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琼经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王玧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钱晓晨、代理审判员陈纪忠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由任雪峰担任。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7月11日,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与亚太石油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在泰国曼谷签订了亚太石油国际有限公司参股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同,约定:太平洋公司股本3亿元,每股面值1元,将其中占股本总额25.5%即7650万股以每股1.2元的价格转让给亚太公司,总值9180万元。太平洋公司应尽力着手注册资金更改及与合同有关股权的登记,太平洋公司准备关于注册的必须的文件供亚太公司签署,亚太公司则应按太平洋公司的要求签订所有的文件,使太平洋公司能够着手注册资金的修改。如果亚太公司不能够支付合同规定的股份金额或太平洋公司已全部支付了股份但不能提供注册及股份修改,则双方同意合同失效,太平洋公司立即归还亚太公司支付的股份金额。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合同,约定:亚太公司应于1994年7月20日前投入资金的20%,约1800万元人民币,余下7380万元人民币于签订合同30天内支付。人资时间取决于泰国国家银行的批准。同年7月14日,海南省证券委以琼证(1994)38号函复太平洋公司,同意亚太公司对太平洋公司参股,若亚太公司能按合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其认购的7650万股股份全部到位,则亚太公司持有太平洋公司股份的比例为25.5%,太平洋公司应享受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优惠待遇,具体手续向有关部门办理。1995年4月24日,太平洋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出席股东48人,代表28 850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6.17%,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同意公司章程修改稿,同意公司改组为中外合资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批准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1995年4月28日,亚太公司同太平洋公司签订入股汇率结算的协议,约定:依照双方1994年7月11日签订的参股合同的规定,亚太公司以9180万元人民币购买太平洋公司7650万股即25.5%的股份即每股1.2元人民币,截止1995年4月6日,已投资美元10 813 895元,其中1994年7月22日2 083 000美元,1994年9月2日2 113 600美元、1994年12月9日2 120 000美元、1995年4月6日4 497 295美元,合计10 813 895美元,以100美元比848.91元人民币汇率计为918 900 000元人民币,双方同意以此汇率入账。1995年10月20日,海南省经济合作厅(以下简称海南省合作厅)以琼经合发(1995)148号文件报告外经贸部外资司称:太平洋公司是由海南省证券委批准设立的股份制企业,1994年3月,公司发起人变更为中化公司、中航油公司和机场公司,外国股东以美元购买其25.5%的股份,公司经营范围又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项目,符合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拟同意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将有关材料报上,请求予以审批。该文件所附拟转制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规定:为了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保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本公司中文名称为: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Hainan Pacific Oil Corporation,Limited 。本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地方法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注册资金为等额股份,并通过发行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发起人股东为:(1)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7650万股,占25.5%;(2)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总公司6000万股,占20%;(3)中国航空油料总公司6000万股,占20%。募集法人股东:亚太石油(海南公司)7650万股,占25.5%;中国西南航空公司1050万股,占3.5%,中国石油地球物理勘探局500万股,占1.67%;其他股东及所占比例见附件。公司设立方式为采取定向募集方式设立。董事会原则上由11名董事组成,实行按票数表决制;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3人,由全体董事选举或改选。董事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本章程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央和地方法规为依据,章程内载明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本章程的修改程序为:由董事会集中股东提议,制订章程修改草案,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再报外经贸部批准。本章程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批准,从批准之日起生效。1996年3月28日,外经贸部外资司批复海南省合作厅,对申报的太平洋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请示,提出了8点初步意见:1.公司创立大会决议中写到:公司共有股东51家,实际到会40家,代表股份21 835万股,占总股本的97%。是如何计算出的?2.第一届董事会决议写到:董事会决定发行尚未发行的3000万股个人股,但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中却无个人股,只有社团股191.12万股,不知为何?3.公司以何种方式设立不清,海南省证券委批复等文件为定向募集,而依照国家体改委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定向募集公司不得向社会公众发行,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发行的3000万股是否内部职工股?4.验资报告称:截止1995年4月6日,该公司实际收到53家股东认购法人股301 130 000股,社团股1 911 200股,合计30 304.12万股,占总数的101.1%,同证券委批准的3亿元盘子不符;5.按亚太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的参股合同,亚太公司购股7650万股每股1.2元计占总数的25.5%,这是基于3亿元盘子计算出来的,而实际则为30 304.12万股,亚太公司和其他股东所占比例都有下降;6.参股合同中乙方不能支付股份金额则双方同意合同失效,其中不能够支付的含意不很清楚;7.合同中载明应由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须半数以上董事通过,此条与合资法要求董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及重大事项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同意方可作出决定的要求不符;8.因亚太公司参股由一般股份制企业转为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故其章程既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又要符合合资法的要求。要求海南省合作厅将上述意见告知该企业,请其速与外经贸部外资司联系。1996年8月27日,太平洋公司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事宜,应在1个月内完成。同年10月4日,亚太公司致函太平洋公司董事会称:1994年7月11日亚太公司与太平洋公司签订参股合同后,亚太公司于1994年7月22日至1995年4月6日间4次汇入美元10 813 895元购买太平洋公司股份7650万股,占太平洋总股本的25.5%。之后双方多次召开会议,就如何尽快完成公司注册及完善文件进行了商讨,但未见成效。1996年5月24日,双方又召开会议对上述工作进行追踪,中化公司韩根生副总裁表示共同努力争取3个月完成。同年8月27日又召开会议,太平洋公司发起人要求延长1个月尽力解决存在的问题,但至今仍无结果。亚太公司一直处于未被法律所承认的参股人地位,更难于向泰国国家银行说明有关情况,公司发起人之间的矛盾无法解决,亚太公司无法依照中国法律参加经营,遂请求返还美元10 813 895元。1997年3月10日,亚太公司致函中化公司韩根生副总裁,请求从中协调予以退股。同年4月9日,太平洋公司董事会一届五次会议决议,对亚太公司的退股要求无法满足,委托太平洋公司董事长同亚太公司领导人会晤,共商发展大计。1997年6月16日、9月22日、12月22日亚太公司分别致函太平洋公司称:泰国国家银行已同意提出退股,请求尽快处理退股事宜。1997年12月9日,海南省合作厅以琼经资字第(1997)33号文件报告外经贸部称:太平洋公司依据公司法和合资法的规定进行了章程修改,要求予以审批。1998年1月20日,亚太公司致函外经贸部称:亚太公司参股太平洋公司一事,外经贸部外资司曾于1996年3月28日复函海南省合作厅提出8条意见,至今,亚太公司只知道该项目未得到批准,能否得到批准亚太公司不能不知道,要求答复。并称近1年来,亚太公司同太平洋公司实际上已无接触。1998年2月27日,外经贸部以(1998)外经贸资一函字第95号批复海南省合作厅称:你厅上报的太平洋公司项目经营范围中的石油制品、原油、成品油转口贸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该项目自我部1996年3月发出初审意见后,项目单位逾期1年多无任何消息,在我部1997年11月再次向你厅发文催问的情况下,于1997年12月补送了部分材料,经审核问题较多,且未经亚太公司确认。近日,亚太公司致函我部,表示近1年来,该公司与太平洋公司实际上已无接触。在此之前该公司曾致函太平洋公司董事会,提出退股要求。鉴于上述情况,我部不同意太平洋公司转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并望你厅今后初审及转报项目时要严格把关。1998年4月22日和5月19日,亚太公司同太平洋公司领导进行了会晤,商定太平洋公司尽快办理审批手续,亚太公司在申报期间暂不提出退股要求,投资事宜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或仲裁解决。1998年7月20日,海南省合作厅以琼经贸外字(1998)59号文件报告外经贸部,再次要求审批太平洋公司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7月23日、8月10日,亚太公司两次致函太平洋公司称:不同意年底前完成注册的意见,坚持要求退股。1998年8月3日,中化公司、机场公司、中航油公司联合致函亚太公司称:作为发起人希望亚太公司支持太平洋公司完成中外合资企业的注册工作,共同将太平洋公司推向新的发展阶段。因太平洋公司未能获得外经贸部的批准,亚太公司遂起诉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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