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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所有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2)
www.110.com 2010-07-10 14:29


    对共有财产的争执,还可能表现为该财产究竟系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88条的规定,如不能证明为按份共有的共有财产,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这就意味着,在上述争执中,举证责任在主张按份共有的一方当事人。
    2.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同共有财产发生争执时的举证责任。
    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各共有人协商一致后才能处分,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属无权处分,一般应当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但另一方面,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认定处分行为无效又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规定上述处分行为一般应认定无效的同时,规定应当维护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作为例外,可以不认定为无效,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财产的共有人赔偿。(《意见》第89条)
    在因上述纠纷提起的诉讼中,法院通常会追加处分该项财产的共有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如主张处分时已经过原告同意,则应对原告已同意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擅自处分的事实被认定后,被告(实体法上的第三人)如主张他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举证责任便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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