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1年08月29日
[裁判字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 原告:于年国,男,汉族,1954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原告:刘回娟,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案例正文]:
原告:于年国,男,汉族,1954年2月9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原告:刘回娟,女,汉族,1954年2月20日生,住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于兆强,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威海分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山东海师律师事务所威海分所律师
被告:王红军,男,汉族,1974年7月23日生,住文登市大水泊镇黄山阳村49号
委托代理人:刘晓蕾,山东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村民委员会
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潭,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守东,山东正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于年国、刘回娟与被告王红军、威海市环翠区孙家疃镇远遥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远遥村委会”)海上人身死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年国、刘回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志勇、于兆强、被告王红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晓蕾、被告远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万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之子于永春受雇于二被告从事海上捕捞作业。2001年5月14日,在远遥村海区作业,不幸死亡。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50000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王红军辩称,被告与于永春是合伙且第一次出海即遭不幸,应适当补偿。于永春对其死亡有过错。为处理丧葬事宜,被告已支付1035元,应从补偿数额中减去。
被告远遥村委会辩称,于永春与远遥村委会无关,不是受雇关系,请法庭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于永春,又名于江涛,男,生于1977年3月6日,生前住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191号,农民。对于永春是否具有潜水资质,原告未能提供证明。被告王红军称于永春没有潜水证。
原告主张于永春与两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称于永春与被告有口头协定,有证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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