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提供证人刘永波出庭作证。证人刘永波,男,1972年3月18日生,住乳山市诸往镇中尚山村10号。证人称1999年曾和于永春一起干过潜水。证人在农历二月份在王增强家最后一次见到于永春,证人不认识被告王红军,也不知道于永春到威海干。
原告提供证人刘洪田出庭作证。证人刘洪天,男,1973年7月6日生,住滨州市堡集镇西园家村。证人称其曾在1999年与于永春一起潜水捞海参。证人最后一次见到于永春是在2000年,证人不认识被告王红军。
原告称于永春受雇于被告远遥村委会,双方口头协议,没证据证明。
被告王红军主张其与死者于永春是合伙关系。被告王红军称,2001年5月14日于永春上王红军船,两人一起合伙,分配按四六分,被告王红军四成。被告王红军和死者于永春均与远遥村委会没关系。
被告王红军提供对王增强的律师调查笔录。证人王增强,男,45岁,个体捕捞户。证人称大约2000年5月,证人在龙须岛认识于永春,两人合伙干,所得收入半对半。威海的规矩是四六分,船主得四,猛子得六。后来于永春在山后就和王红军干。
被告王红军提供对孙文江的律师调查笔录。证人孙文江,男,22岁,个体捕捞户。证人称2000年5月,于永春和王增强合伙在龙须岛干捕捞。于永春负责潜水,王增强出一切费用,所得收入一家一半。证人认为,于永春与王红军是合伙,理由是海边干这一行都这样。
被告王红军提供对赵桂林的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赵桂林,男,47岁,个体捕捞户。证人称2000年5月,于永春和老王合伙在龙须岛干,证人也在那干。一切费用船主负担,所得收入船主和猛子一家一半。这一行都是这么个惯例。
被告王红军提供对葛学海的律师调查笔录。证人葛学海,男,41岁,个体潜水员。证人称证人以前和小崔、王红军等合伙拣参。一般一条船两个猛子,证人和小崔潜水,王红军出船,得到的收入半对半。后来王红军和于永春到孙家疃合伙,证人临时有事回家处理,他们先去,第一次出海就出事了。证人称于永春在龙须时在王增强船干的时候,就和证人认识。2001年4月证人和于永春一起到海南三亚找活干。于永春在出事前身体不太好,在老王那干,可能水太深,身体被压了,于永春一直没去治,所以他身体能承受的水压相比要小。
被告提供证人刘新杰出庭作证。证人刘新杰,男,1973年2月23日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解放路7号。证人称证人与被告王红军、死者于永春以及一个姓李的一起出海,证人和姓李的是到船上玩。出事前一天,证人听见于永春与被告王红军商量。王红军分四成,于永春分六成,王红军管于永春吃的。于永春下水前脸色不好,身材很瘦。于永春自己下水,然后看见他离船十几米处漂着,捞上来看他已不行了,救护车来了后说于永春已经死了。于永春的潜水用具都是自己的,船是王红军租的。在于永春身上找到了病历和身份证。证人听被告王红军说远遥海滩但不是村委会提40%,剩下的由被告王红军和死者于永春分。证人不知道收钱的是哪个单位的。下海前没有人说要收证人所在的船的钱,上岸后也没有人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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