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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年国、刘回娟诉被告王红军、威海市环翠区孙(3)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2001年5月22日,威海市公安局证明,“兹证2001年5月14日中午12时4分,于永春、王红军、刘新杰等人在远遥村海区作业,于永春潜水后,因腰铅脱落,水压过大,造成口阀脱落,最终导致死亡”。


    死者于永春,其父于平国,1954年2月9日生;其母刘回娟,1954年2月20日生。于永春另有妹于春花,1979年1月20日生。


    2001年5月19日,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民委员会证明,“兹有山东省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于年国,男,现年48岁,眼睛失明一只,家庭生活困难,无其他经济来源”。2001年7月16日,该村委会提供证明称“于年国夫妻二人在家务农,收入一般,女儿没有参加工作。儿子于永春、女儿于春花都未婚”。原告庭审中称两原告在家种地为生,一年只能挣出吃的,女儿于春花在家绣花。2001年8月23日,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民委员会证明,“兹有乳山市诸往镇于家圈村于年国,男,现年48岁,右眼失明,在家务农,妻子刘回娟,也在家务农,女儿于春花,毕业后在家没有工作,于年国一家年收入在1000元左右,家庭困难”。


    原告提供于年国烟台毓璜顶医院青岛医学院教学医院、青岛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两份。两份病历均无于年国失明的诊断记录。但可显示于年国右眼被铁屑击伤,1995年4月5日在烟台手术,拆线后右眼视力为0.04。1996年3月“于年果”在青岛住院16天,23日出院时右眼视力为0.12。


    被告王红军提供威海市立医院滨州医学院教学医院门诊医疗手册、心脏超声检查申请单、心电图等。病人身份记载为“于江涛,24岁,男,汉族,乳山人”。其中心电图记载“1.窦性心律,2.肺性P波”。被告王红军称上述医院证明是在其从于永春口袋里发现。原告认为医院挂号时名字可随意写,该证据无证明力。


    关于丧葬费,原告提供2001年5月24日威海市殡仪馆收费证明,交款人为于年国,火化人姓名为于永春,项目为火化费50元、骨灰盒390元、冷冻费1080元等,共计1628元。对冷冻费1080元,原告称由于于永春尸体是由被告送至殡仪馆,而被告王红军迟迟不出面,殡仪馆不能按原告要求立即火化而产生。被告王红军对此予以否认。


    被告王红军提供2001年5月14日威海市殡仪馆收费证明,交款人为王红军,火化人姓名为“于”,项目为消毒费、入柜费、接尸费、寿棺等共计300元。


    被告王红军提供2001年5月14日威海市恒源招待所收款凭证,证明被告王红军为二原告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支出住宿费180元。


    被告王红军为证明交通费支出,提供李新玉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小王车费伍佰叁拾元,车号鲁KG0571”。出租客票三张,金额25元。该证据收款人为“于立国”。


    对于被告王红军的经济状况,被告王红军称其1996年部队转业;1997年闲在家;1998年干传销赔了几万;1999年干了一年船员,收入6千;2000年没干什么;2001年开始捞蛤。文登市大水泊镇黄山阳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明被告王红军家庭经济状况一般。其父母务农。王红军及其弟均未婚。王红军1992年10月4日参军,1996年11月20日退伍回家,至1997年底待业家中,1997年底至1998年去广州作安康摇摆机传销,被骗赔了约4万余元,为传销还借该村王秀成2万元未还。1999年王红军在荣成龙须岛李松成处干船员,年收入6000元。2000年至2001年4月,无业。2001年5月在环翠区孙家疃从事捞蛤,第一次出海猛子发生意外,现停业在家。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公安局证明、殡仪馆收费证明、医院病历、招待所收款凭证、出租车票、证人证言、庭审笔录等在卷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亲属于永春与被告王红军的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原告主张双方系雇佣关系,有口头协定,并有证人证明。但原告提供的证人刘永波、刘洪田均表示不认识被告王红军,刘永波不知道于永春在威海干,而刘洪田最后一次见到于永春是在2000年。因此原告未能证实于永春与被告王红军构成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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