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李桂凤诉北京任伊美(3)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驳回原告李桂凤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四元,由原告李桂凤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之爽
代理审判员 冯 燕
代理审判员 高 嵩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顿健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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