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秀贵、刘玉杰与北京万程世都宾馆有限责任公(3)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2、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15页复印件;
3、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12、13页复印件;
4、高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13、14页复印件。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在魏巍被害后一直没有打扫房间,造成魏巍尸体高度腐败,给二原告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提供7项证据:
1、 预审卷135、136页复印件;
2、 预审卷149页复印件;
3、 预审卷103、104页复印件;
4、 预审卷152至156页复印件;
5、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12、13页复印件;
6、 预审卷57、58页复印件;
7、 预审卷23至26页复印件。
四、原告为证明陈瑜应当赔偿二原告290652元,提供4项证据:
1、 票据复印件;
2、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14页复印件;
3、 (2004)一中刑初字第3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5、7页复印件;
4、 (2005)高刑终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9页复印件。
五、原告为证明陈瑜没有赔偿能力,提供5项证据:
1、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笔录》;
2、 陈瑜母亲于丽华《下岗职工就业证》;
3、 鞍山市双山办事处红纲社区《于丽华家庭情况证明》;
4、 《介绍信》;
5、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鞍执实字第4号《建议中止执行函》。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要说明的问题提出异议。本院认定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对原告以此五组证据要证明的问题,本院依法酌定。
被告为说明自己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向原告支付了5000元。提供4项证据:
1、 2004年4月17日会客登记;
2、 旅客须知;
3、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笔录第30页复印件;
4、 北京万程世都宾馆员工手则和员工手册修改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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