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平龙、周妹妹与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2)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判决后,薛平龙、周妹妹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薛平龙、周妹妹上诉称,嘉定区政府实施强迁违法。强迁过程中,公安派出所限制周妹妹人身自由2小时,嘉定有线电视台对强迁过程进行转播,侵犯其名誉权,请求赔礼道歉、精神赔偿。强迁造成大龙模具厂无法生产,机器损坏及家庭财物损坏,要求行政赔偿。请求撤销原判,支持其行政赔偿请求。
被上诉人嘉定区政府则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一、二审庭审中,上诉人对其行政赔偿请求未提供相应事实证据,亦未提出行政赔偿的具体数额。
本院认为,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上诉人户在房屋拆迁裁决、限期拆迁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嘉定区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迁并无不当。薛平龙、周妹妹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未提供嘉定区政府违法实施强迁并造成其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事实证据。故上诉人主张行政赔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勇
代理审判员 王 伟
代理审判员 王朝晖
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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