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理基础分析,应当首先明确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私权纷争的解决机制,就必须考量其解纷对象的私法性;更为关键的是,与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适用对象上存在的一个明显差异:在现代民事诉讼发展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强调和法官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弱化趋势下,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主要地适用于当事人个人收集的证据。基于此原因,笔者认为,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加强人权保障的要求
尊重和保护人权的法理想虽然更多地体现在刑事诉讼中,但对民事诉讼法同样重要。在过去的普通法系中,取得证据的方法对证据的容许性没有影响,到十九世纪前半期,因受法兰西革命保障人权思想的影响,对中世纪欧洲封建证据制度的反对,强调被告必须出于其任意(主观自愿),否则不能作为证据。换言之,如果使用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或其他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的自白,不具有证据能力,应当排除。从民事诉讼角度来讲,对人权的保护更多地体现在对隐私权的保护上。关于设立禁止违法取得证据规则的人权保护价值,美国大法官鲍威乐明确指出:“虽然不涉及政府对人身、住室、信函和财产的独立侵害,却涉及在大陪审团询问中常见的对个人隐私权的剥夺。” 当代社会对个人权利与自由的尊重推崇致极,显然这不允许以侵犯个人权利的方式收集证据,公民个人权利是法治社会的的基石,对此种权利的侵犯理应被预防及矫正,法庭对侵犯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证据予以排除即实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世界人权宣言》指出“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从这一规则的产生及各国的共同认识,我们可以看出其设立的理由和目的强化了对人权保护的需要。对仅仅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领域的美国法进行分析,我们仍然可以看到在抑制警察非法行为的表层目的背后所潜在的最终目的仍是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在诉讼人权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的今天,即使是民事诉讼领域我们也不能回避这一潮流的发展方向。正如一位德国学者所说,由谁取得的证据并不重要,而重要的是它成为对公民基本权利侵害的另一种途径 。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只要存在通过非法收集证据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民事证据排除规则就有其存在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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