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步到庭”制度不利于规范当事人的诉讼行为,无法保障当事人平等的诉讼地位 。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均未对当事人从何时提交证据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因此,许多律师很快掌握了这个诀窍。在开庭前隐藏观点,隐藏证据。在开庭质证时,突然提出观点,突然出示隐藏的证据,笔者姑且称之为“证据突袭战”“证据埋伏法”。此手段效果确实颇佳,往往令对方措手不及,处于仓促应付的被动局面,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当事人之间抗辩力量明显失衡。导致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实际的不平等,这种手段打败的对手往往是心不甘、口不服,憋在心里的恶气会变本加厉的发泄出去。有一审则必有二审,而且对手会谨慎小心的,事无巨细的收集证据,还有人故意收集假证伪证,向二审提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出现新证据的,二审法院可以径行改判。这样,在二审才提出的部分新证据、新事实,实际上只经过了二审法院一次质辩而成为终审。不利于证据的审查和判断。这与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原则的立法意图是相冲突的。
2“一步到庭”制度因为某些原因,反而拖延了案件审理时限,延长诉讼时间,影响案件质量,导致法院裁判处于不稳定状态。有的当事人一审故意不提供证据,待败诉后提出上诉,直接向二审递交证据,二审在采纳新证据之后往往认为一审的判决是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多以发回重审居多,导致同一案件重复审理,变幻无常,拖延案件审理时限,延长诉讼时间,影响案件审理质量。
3 “一步到庭”制度不利于提高当事人的举证意识。因为随时都允许举证,当事人往往认为:早交不如迟交,迟交不如败诉了才交,有利则可以不交,不利再交可以把整个案件全部推翻掉。反正,只要有证据在手,就可以稳做钓鱼台。之所以会出现如此现象,正是目前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突略了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而引起的。我国民事诉讼改革推行“一步到庭”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防止过去那种法官先入为主,对案件形成先验的结论的现象,同时是为了防止法官事先与当事人的接触,以保持司法公正。现在,通过实际操作,发现“一步到庭”这种直接开庭的方式对于简单、明确的案件来说是适合的,但是对较复杂的案件而言就未必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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