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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2)
www.110.com 2010-07-28 16:56

  审查判断证据除注重内容外,也还有科学的方法,在刑事诉讼审查判断证据过程中,通常采用的方法有:

  第一、鉴别法,就是对案内的证据逐个单一进行审查和鉴别,从事物的发生、发展、暗花一般规律去辨别证据的真伪,辨别是否具有证明力,也是对证据的初次净化和筛选。如自诉轻伤害案件,自诉人向法院提交了轻伤鉴定结论,但从鉴定书的记载看:自诉人右手腕骨折、头部4厘米外伤及门牙脱落2颗系三次不同检查记录形成,通过鉴别发现,最初的医院记载上仅有头部4厘米外伤,并无手腕骨折和门牙2颗脱落的记载,而在事发后5天,某中医院病历上才记载有手腕骨折,在提交鉴定时,某个体医生又出具了门牙脱落2颗的“病历”记载,而鉴定法医把三次不同时间形成的和记载的伤综合性记载入结论中,并认定构成轻伤,但经审查,自诉人发生纠纷时,仅有头部4厘米的损伤并不构成轻伤,仅系普通人生损害赔偿案件。

  第二、比较法,对案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具有可比性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比,从中找出他们的异同。某强奸案中,被告人供述与某年的6月、9月、 11月共三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通奸不是强奸,而被害人陈述她分别于某年的4月、8月、12月共三次被强奸。就这两份证据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肯定有一个人在说谎或者都是假的,因无论是通奸还是强奸,发生性关系的时间绝对是一致的。

  第三,印证法,将案内许多证据分别证明的若干事实结合起来进行验证,以考察他们是否相互呼应,协调一致。按照事物互相联系的辨证原理,案件发生后,证据和一定的事实联系,以及证据事实与证据事实之间必然存在一定联系。比如:侦查人员在杀人现场收集到一把带学的匕首,为了判明它系作案凶器,除了对笔受的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外,还必须审查刀上的血迹与死者的血在血型上是否相符,刀的形状与伤口形状是否吻合,如果通过鉴定血型相符,其伤确系锐器伤,且伤口形状与刀的锋利面形状吻合,则可印证匕首就是凶器。

  第四、辨认法。当某一事物商不能确认时,组织曾与该事物有过接触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和确定的活动。如带犯罪嫌疑人指认犯罪现场、辨认作案工具,让受害人在众多被指认对象中辨认犯罪嫌疑人等。

  第五、鉴定法。有一些物品和物质痕迹,仅凭收集证据的人员的直观感觉是无法判明其性质和特征的,如化学药品性质(毒性),血迹的血型,指纹、脚印特征及物质损坏程度等专业技术特别强的,均需通过专门技术鉴定。如某轮奸妇女案中甲、乙、丙三名犯罪嫌疑人承认参与轮奸,丁只承认到过现场,并没实施轮奸行为,为判明其辩解的真实性,从被奸妇女阴道提取精液,通过DNA鉴定分析,发现四种不同特征的DNA样,通过取样对比分析,甲、乙、丙均系凶犯,被害人陈述在被轮奸前刚与其男友发生性关系,另一DNA样精液系其男友所致,丁确实没有实施奸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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