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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3)
www.110.com 2010-07-28 16:56

  第六、实验法(模拟实验)。为了判明某一现象在一定的时间内或情况下能否发生,而依法将该现象发生的过程加以重演或者再现的一种活动。轻伤自诉案中,某证人证实他亲眼看到被告人致伤自诉人的经过,被告人提出异议,请求法庭审判人员到现场做模拟实验,经验证,因证人所处位置与案发现场间有一堵墙挡住视线,根本无法看到,查明证人证言是虚假的。

  第七、对质法。为了确认某一事情是否真实,一发组织了解该事情的两个或多个人就其真实情况进行互相质询与诘问的一中活动。《刑事诉讼法》第47 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经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放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核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就是对质法审查证据的运用。

  第八、反证法。用否定某一证据的办法来肯定与之恰好相反的证据为真实的一种方法。某盗窃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供述他与失主系同窗好友,关系融洽,并非盗窃失主手机,而是趁失主熟睡之后,他将手机借走,后经公安核查,失主与嫌疑人仅有一面之交,嫌疑人是趁失主熟睡之机将手机盗走,反证了嫌疑人与被害人系同窗好友的虚假供述。

  第九、排除法。把待证判断同其他可能提出的诸判断放在一起,通过证明其他诸判断的错误来确认或推论待证判断正确性的方法。如从现场情况看,发生了盗窃案,那么就有内盗、外盗、内外勾结盗,只有排除其中两种可能,才能确定剩余的一种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我国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形式有(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随着社会的发展,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的形式也在发展,总之,凡是能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都是证据,对不同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特别是辩护律师在办理刑事辩护过程中,其审查判断的侧重点各有不同,现分下列九大部分进行分析。

  一部分 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方式、物质属性证明待证事实的具体实物。外部特征表现为实在物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形式方面的可视特征;存在方式是指实物所处的空间位置、存在状态、与其他物体的空间关系等状态特征;物质属性是指实在物的重量、质量、质地、材料、结构、性能等属性方面的特征。刑事诉讼实践中,大致有以下几类系物证:(1)犯罪时的工具,如杀人用的刀、盗窃时撬压保险柜用的铁棒;(2)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物质对象,如被盗的彩电、抢劫到的现金、贪污的赃款、受贿的小轿车;(3)表现犯罪行为社会危害后果的物品,如被破坏的机器设备、被烧毁的建筑物、被盗割的电信线;(4)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物品,如毒品、假币、制造的霰弹枪支、弹药等;(5)犯罪行为产生的痕迹,如撬门所留痕迹;(6)在犯罪过程中,作案现场留下的能反映作案人的物品或痕迹,如作案时穿戴的衣服、强奸时被害人扯掉在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头发、作案人在现场留下的指纹、脚印等;(7)犯罪嫌疑人对抗侦查而伪造的各种物品和物质痕迹,如某甲作案后,将某乙的衣服留在现场,为转移视线而伪造的第二杀人现场等;(8)能够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物品或痕迹,如在宾馆登记使用的居民身份证确系犯罪嫌疑人以前丢失的证据;(9)其他可供查明案情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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