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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5)
www.110.com 2010-07-28 16:56

  三部分 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证人证言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证人就自己感知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国安、司法机关及律师所做的陈述。证人证言的形成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1)感知阶段,证人自身的(如视觉、听觉、敏感度、兴趣点)感知能力直接影响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活动,同时,证人感知事实的客观条件(如能见度、光线明暗、距离远近、其他干扰因素0也直接影响证人能否感知案件事实及其感知的准确性。(2)记忆阶段,除受到人类一般遗忘规律影响外,证人自身因素也直接影响记忆的模糊程度。(3)表达阶段,证人表达能力的高低,是否存在外界的压力、干扰,距离感知事实时间长短等因素,都直接影响着证人证言的准确性。

  《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这类人的证言是肯定不能用作证据的。审查证人证言应注意从下列诸方面进行:(1)证人与案件事实本身的关系,证人与案件事实是否有直接利害关系,是否会影响其证言。(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如果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亲属、邻居、朋友及恩怨关系,他就可能从维护亲情、友谊或报恩、泄愤等思想出发,提供虚假证言。(3)证言与其他证据的关系,证言的可变性相当大,其证言是否可靠,取决于证人是否如实讲述他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这就有必要将证人的证言同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如基本一致,能证明案件事实,其证言方可采信。(4)证言的内容:证言是以其叙述的内容发挥证明作用的,内容本身有无矛盾,及他所反映的案件本身事实是什么。如果证人有意作伪证,不论编造的是夸大还是缩小案件事实,总会出漏洞,当发现证言有矛盾或可疑之处时,必须深入核查,求得合理解决。(5)证言的来源:证言上由证人亲临现场感知,还是事后听他人讲述,两者的真实可靠程度相差很远。直接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感知的,间接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听他人讲述感知的,有无失真可能,同时尽可能的向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调查核对。(6)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如距离发案现场远近、光线明暗、观察方位等),客观因素及证人是否处于高度紧张、是否有良好的精神状态,对感知案件事实和感知程度都会产生影响。(7)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方面:由于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证人,证人千差万别,就同样的客观条件下,不同证人因其不同的感觉器官功能、感知事物的知识、经验及生活习惯不同,会影响对案件事实的感知。如:某村发生抢劫案,村民证实均系刚吃完午饭或正在吃午饭时发生,二从抱案记录看已经是下午2时许,结果查明,当地村民习惯吃午饭是下午2时左右,并不是通常的12点。(8)证人左证是否外界干扰或影响,外界干扰因素主要来自:第一、询问证人的程序是否合法,方法是否得当。序文证人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定程序进行,不得采用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是否受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贿买、胁迫、指使等干扰,影响证人的正常陈述。(9)证人的年龄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年幼或盲、聋、哑人作证时,只能作出与其智力、生理上协调一致的证言。如果一个儿童的证词明显带有成人化语言,则可能受到影响或证言虚假,一个普通人的证词带有专业化的语言,则可能受到干扰。(10)证言前后是否矛盾。如果同意证人在同一证词或向不同调查人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就要对其证言进行核查,确认证言中不合理或虚假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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