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分 勘验检查笔录的审查判断
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察、检验后所作出的笔录。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检查和观察后所做的客观记载。勘验、检查笔录主要以文字记载、绘制图样、现场拍照、复制模型、同步录象等形式出现。一般来说,只要勘验检查笔录是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因犯罪嫌疑人狡诈,勘验、检查人员制作笔录的业务素质欠佳,也可能影响真实性。故此,应重点从下列三方面审查:(1)勘验、检查及笔录的制作过程是否一发进行。如在勘验、检查时,有关人员是否持有有关证明文件;对死因不明的尸体进行解剖时是否通知家属到场;对人身进行检查是否依法进行,对女性犯罪嫌疑人的身体检查是否是女检查人员实施,检查部位是否全面等。勘验检查写成笔录后,是否有参加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2)勘验检查笔录是否全面、准确;是否客观反映当时的现状;(3)笔录中记载的现场情况是否被伪造或受到破坏,人身伤害是否有伪装等。
九.视听资料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象、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证明案件情况的资料。由于视听资料对高科技以来性很强,且有容易被篡改、伪造(如录音带、录象带容易被消磁、剪辑、替换,电子计算机容易被输入病毒、变换输入、输出数据),仅凭人的感觉一般无法发现其弱点。因此,对视听资料应从下列六个方面进行审查:(1)视听资料是如何获得的,在哪里获得的。(2)视听资料是否经过伪造和拼接,是原件还是复制件;(3)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和周围环境;(4)有关的制作设备和制作技术是否正常、科学,播放视听资料的设备、设施是否正常;(6)视听资料的内容,有无矛盾。在审查过程中,应尽可能询问视听资料的制作人、见证人,了解视听自来哦的制作过程,并结合案内其他证据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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