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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7)
www.110.com 2010-07-28 16:56

  五部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有罪并就有关犯罪过程所做的陈述。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有利于己的事实或法律针对指控所做的、说明自己无罪、罪轻、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辩驳。其辩解有三种情况:(1)否认自己曾经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2)虽承认自己曾经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认为并不构成犯罪或不应负刑事责任;(3)承认有罪,但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是法定权益的诉讼主体,又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时,应当持热别慎重的态度,仔细分析核查,以判明真伪。

  下列诸方面是审查中值得注意的问题:(1)供述、辩解是否合理。从供述、辩解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多方面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是否和服情理,有无矛盾。要客观的、全面的、仔细审查和分析。(2)供述、辩解的动机是什么,供述方面:有的动机是真心悔改、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有的因案内证据确实充分,无法抵赖,被迫供述;有的经教育,转变态度,坦白自己罪行;有的出于哥们义气或其他原因,愿意为他人承担罪责;有的在恐惧或顾虑尚没有消除下供述。辩解方面:有的处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自己无罪、罪轻或免除处罚;有的想蒙混过关,哦事实,曲解法律,随意狡辩等。总之,无论出于何种动机的供述和辩解,或多或少都会对供述、辩解内容的真实性有影响,只有真正查清动机,才有助于正确判断供述、辩解的真实性。2003年,某县殷氏父子与堂兄甲发生斗殴,后甲被锄头致伤头部医治无效死亡,殷父子被依法逮捕,在公安侦查阶段,甲的家属陈述甲系殷子所杀,而殷父供述西自己所杀,殷子供述系自己所杀,本案中并无其他更多的证据证明甲到底系谁所杀。后经律师出庭辩护,殷父子谁是杀人凶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最后法院只得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殷父子各10年有期徒刑。

  六部分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的审查判断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因直接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害的原告人及依法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人。刑事被告人及受害人是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当然当事人,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除此之外,原告人还包括:(1)已经死亡的被害人的家属;(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还包括:(1)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2)已经被执行死刑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3)其同案犯罪中,案件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4)其他对刑事犯罪行为一发应当承担民事赔偿的单位或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均与民事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同时又与刑事案件精紧密相连,应重点审查下列两个方面:第一、审查原告人、被告人是在什么情况下陈述的,其动机、目的是什么;第二、陈述的具体内容与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供述、辩解、受害人的陈述是否吻合,与整个刑事案件事实是否吻合,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关系的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来龙去脉,是否和服情理,有无可疑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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