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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与排除(6)
www.110.com 2010-07-28 17:29

  (2)排除非法证据决不仅仅是一项原则,欲使之付诸司法实践,还需要在法律中完善重要的操作环节,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的归属。所谓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即由谁来证明证据是否合法的问题。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有明确的法律主体予以承担,证据的合法与否才能得以证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才能运转、生效,真正得到落实。否则,控方(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必不愿承担举证责任;辨方(被告人、律师)必因缺少必要的取证能力难以证明控方的非法侦查行为;而法院调查也必会因取证时机已过而难有作为;最终非法证据无法因证明其为非法取得,已有的排除规则形如虚设。这后一种情形正是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状况。

  在法制完善的国家中,一般均在其法律中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的承担者,且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证明证据是否合法,特别是控诉证据是否合法的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并且控方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其所提出的证据将会被推定为不合法而被排除。从对不同国家和地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举证责任的立法情况来看,刑事程序中控诉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主要由控方承担既是法治国家理念和程序正义原则的必然结论,又是举证责任规则及刑事程序自身特点的内在要求。我国在法律中也应明确规定,控诉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主要应由控方承担。

  基于以上分析,建议在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则:当被告人或法院基于合理的怀疑或理由对控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控方必须承担证明其证据系以合法手段获取的举证责任。首先,控方证据的合法性只有受到辩方或法院的质疑时,才需要举证证明,否则应推定为合法,这既是对侦控机关善意行使侦查权的应有信赖,也是提高诉讼效率的内在要求;其次,鉴于我国目前刑事诉讼的现状,可采取传唤采集该控方证据的侦控人员到庭接受辩方和法庭的质询的方式。此方法既简单易行,又便于法官直接判明侦控人员在采集证据时是否有非法情形;再次,控方只需对本方提出的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责任,辩方提出的证据的合法性如果受到质疑,则当然应由辩方承担。

  作者单位: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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