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决策信息公开所引发的权力分享
公共决策过程中公民的实质性参与要求参与人必须获取充分的、可靠的信息。然而,政府和公共行政官员拥有较之一般公众更加便捷的信息获取途径,他们不仅能够掌握一般人无法获知的信息(包括他们自身所决定的信息),就连有关收集何种信息的决定权也掌握在政府和行政官员手中。因此,代表政府参与公共决策的公共行政官员与公众相比,拥有明显的决策信息优势,因而令公共决策过程中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状态,而政府恰好可以借信息的排他性占有扩张其实际权力。用弗兰西斯?培根所说的“知识就是力量(Knowledge is power)”来形象地描述信息占有在今天对公共决策权力的影响再恰当不过了。
其实,“保密观念的前提预设是管理者对被管理者之间彼此的不信任,同时又进一步加强了彼此的不信任。”[23]尽管有些政府官员宣称信息公开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然而公共选择理论的分析却表明,“保守信息的秘密很有可能是为了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相关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24]。实际上,公众知晓公共权力是如何运作的基本权利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因为民主就是“普通公民借以对领导行使相对强的控制的过程。”[25]因此,决策信息的保密观念不仅与民主价值背道而驰,也损害了民主过程,不利于公民行使参与权,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权益,形成了腐败的制度温床,并最终削弱了公众对民主国家的信任感,使公众和决策者处于对峙的局面。
新技术的发展直接促进信息传播的广度并提高了传播效率,为普通公民有效地获取信息参与公共决策提供了可能。信息传播的越广泛、越充分,权力也就越扩散、越平等。其必然的结果是,形成一个公民与政府分享公共决策权力的社会。
三、比较与建议
上述分析表明,在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有必要赋予并保障公民参与公共利益决策的实质性权利,建立起“保障所有的特别是有关公民的权益的重要法律和事实观点得到充分的考虑和权衡”[26]、“保护个人免于遭受政府恶意的、武断地、错误的或反复无常的危险剥夺生命、财产与自由权利的必经程序”[27],对政府决策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国外土地征收的法律实践也表明,法制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大多有一套严格的程序来保证受征地影响的土地权利人直接参与决策过程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因此,对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决策机制进行重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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