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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中公共利益决策机制的(8)
www.110.com 2010-07-05 16:43

注释:
1954年《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1982年《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此款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又注:除2004年《宪法》修正案区分了征收和征用外,原有律法规中的“征用”实质都是“征收”之义,下文所引述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也从其原文之规定。
见该法第2、28、29条。
江苏铁本钢铁有限公司是一家私营企业,注册资本3.02亿元。2003年6月起在没有取得任何土地批文的情况下,将一项涉及能力为840万吨,投资近106亿元的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越权分22次拆分审批,并通过违规征地、违规建设的方式付诸实施,短短半年中,2000多户居民被迫搬迁,6000多亩土地被占用无法复垦。此案具体情况可见:《“铁本”案件 发人深思》,《焦点访谈》,中央电视台2004年4月30日;《争夺铁本》,《21世纪经济报道》,2004年6月3日。
依据该法第20条第10款的规定,所谓受征收前公告影响的人为公告中列明的土地利益的拥有者或者是当通过强制程序对公告中的利益进行征收时,某些土地利益的将全部或部分遭到剥夺、贬低或减损的利益拥有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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