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土地的买回权制度研究(3)
www.110.com 2010-07-05 16:29
从利益衡平的角度来看,买回权对维护私益的过程又是利益衡平的过程。它能够有效克服中国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动性以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的垄断中的利益失衡。土地所有权移转中的单向流动性是指在土地所有权移转过程中,只可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归国家所有,不可能是国家所有的土地转归集体所有。这是由于我国法律禁止所有权的买卖、赠予、互易和投资,其后果必然是国有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地域范围不断增加,而集体土地所有权客体不断减少。如果经征用而发生移转的土地并未按公益目的使用,而继续为国家保有,那么它“实质上是国家借行政权力与集体争夺经济利益的结果”。 这种利益失衡正是法律,特别是现代行政法所力图改变的。
(二)权力制衡——买回权制度正义价值的追求
“凡有权者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的人都是最大限度地使用手中的权力。从事物的本质来看,要防止这样的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束权”。 这种对权力制衡的要求,实质上是追求正义价值的外在表现。对于正义,并没有一个得到普遍认可的界定,它通常被认为是人类精神上的某种态度,一种公平的意愿和一种承认他人的要求和想法的意向。亚里士多德将正义分为分配正义与矫正正义时指出,“分配正义所主要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之间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配置的问题”。 正因为正义与权利、义务相关联,所以它能够成为一项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及具体制度的评判标准,而买回权制度正是试图在利益衡平的基础上实现权力制衡,最终符合正义的要求。“一种不能唤起民众对立法者选择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守法律?……确保遵从规则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和归属感,远较法制力更为重要” 。
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早征迟用是我国土地征用权“滥用”的典型表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法律未对“公共利益”这一启动土地征用权的前提条件作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实际操作中扩大到所有的经济建设领域。另一方面则是缺乏与土地征用权力结构相平衡的权利体系,无法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抵制与监督,“一个发达的法律制度经常会试图阻止压制性权力结构的出现,而它所依赖的一个重要手段便是通过在个人和群体中广泛分配权利以达到权力的分散和平衡”。 因此,买回权制度之于土地征用制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理论的具体运用。这种公民权利对行政权力的渗透不仅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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