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奇能公司提交了1995年1月9日济南奇能公司的开户许可,证明济南奇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石瑜,其已参与了济南奇能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香港奇能公司的共同投资已得到履行。香港奇能公司还提交1996年4月23日、3月6日、1995年6月21日、1996年6月28日北京奇能公司向济南和鞍山合资企业的汇款证明,主张北京奇能公司的投资款实际投入并由合资公司使用,合资公司对此应负有返还的责任。北京奇能公司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主张是按照香港奇能公司的指示汇入的。
香港奇能公司在庭审中提出,1998年4月6日收据中包含的北京奇能公司汇往广州兆科公司的25万元和付给米开朗公司的3.58万元不是投资款。北京奇能公司庭后提交了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翠微路支行确认的其向广州兆科公司付款的证明,还提交了北京市米开朗印刷包装设计制作中心(原名米开朗装饰装潢中心)的证明,证明该中心为北京奇能公司委托其印刷鞍山奇能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和济南奇能滑道发展有限公司滑道门票共计3.58万元。鞍山奇能滑道娱乐有限公司及济南奇能滑道发展有限公司的会计在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中均承认收到北京运来的门票。
本院认为:一、香港奇能公司向北京奇能公司出具的1998年4月6日收据的真实性问题。香港奇能公司法定代表人惠沙在一审法院的调查笔录中以香港奇能公司与德国威岗公司的《购销合同》主张石瑜持有香港奇能公司的公章,从而否认1998年4月6日收据上的香港奇能公司公章是香港奇能公司加盖。从惠沙的笔录可以确认,作为香港奇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并未否认1998年4月6日收据中香港奇能公司印章的真实性,只是对印章是谁加盖有异议,同时可以确认,香港奇能公司在国内曾使用过该合同上的椭圆形印章。事实上,盖有香港奇能公司椭圆形印章的香港奇能公司与德国威岗公司的《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均已履行。因此,本案二审中,香港奇能公司代理人对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应提交相应的证据。香港奇能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所鉴定的对象和依据的印模均由香港奇能公司自行提交,印模由香港奇能公司加盖,担保函上的印章由谁加盖不清楚,作为鉴定依据的椭圆形印模是否香港奇能公司在国内使用过的印模无法确定,鉴定的对象-担保函又和本案无关,故担保函上的香港奇能公司印章是否真实不能确定,担保函上香港奇能公司印章的真伪亦不能证明本案1998年4月6日收据上印章的真实与否;且该鉴定是香港奇能公司自行委托,有关证据未经双方质证,北京奇能公司亦提出异议,因此,该鉴定结论本院不予采信。现香港奇能公司申请对1998年4月6日收据进行鉴定,但并不能证明其单方提交的印模系其曾在国内使用的印章加盖,因此,香港奇能公司提交的印模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香港奇能公司反对以北京奇能公司提交的香港奇能公司与德国威岗公司的《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原件)合同上的印章作为鉴定依据,亦未能提交其他鉴定依据,香港奇能公司的鉴定申请不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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