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 合作期内,合作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5.6. 合作公司若吸收外资、各方增资、变动出资比例或以合作公司自身经营积累部分用于再投资等形式来扩大注册资本时,须经董事会成员一致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5.7.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一方转让时,合作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受让方在接受股权转让的同时应接受本合作公司合同与章程的约束。
5.8.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章 董事会
6.1 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6.2 对如下重大问题,应经董事会成员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6.2.1 . 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
6.2.2 . 合作公司延期、中止、解散;
6.2.3 .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
6.2.4 . 合作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6.2.5 . 合作公司的资产抵押;
6.2.6 . 合作公司各方认为需要一致通过的其他事项。
6.3 上述由董事会讨论通过、决定的重大事项,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生效。
6.4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 ____ 年,期满后如再次受委派可连任。合作各方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董事会应将其印鉴及签字底样送公司存查 , 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6.5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 人,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由 _____ 方委派。董事长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书面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为代表。
6.6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 _____ 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6.7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作公司法定地址所在地举行。
6.8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6.9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6.10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代理人具有与董事同等的权责。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6.11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且各方都有董事出席,不够三分之二数时,所通过的决议无效。
- 上一篇:没有了
- 下一篇:中外合作经营公司章程
相关文章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限公司章程参考版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样本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外商出资100万美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
- ·审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所需基本材
- ·雄州商务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
- ·限额以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章程应载明哪些事项
- ·如何办理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公
- ·限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及其变更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办事指南
- ·青岛市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审批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审批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重大事
- ·成都市武侯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合同的审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 ·制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章程须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