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10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并经董事会研究讨论获准后,交接工作完结方可离任。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或有损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董事会有权随时解聘,并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经考核不称职者,董事会有权更换。
第八章 财务会计
8.1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应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8.2 合作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8.3 合作公司的一切凭证、帐薄、报表,用中文书写。并均需专人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销毁。
8.4 合作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汇率折算。
8.5 合作公司凭营业执照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8.6 合作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复式借贷记帐法记帐。
8.7 合作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8.7.1 合作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8.7.2 合作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购入及库存情况;
8.7.3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8.7.4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8.7.5 合作公司在与其他经济组织合资或合作的公司中出资、收益、负债情况;
8.7.6 公司的帐目,除按记帐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它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如与记帐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
8.8 合作公司财务部门应在第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通过。
8.9 合作各方有权自费聘请审计师查阅合作公司帐簿。查阅时,合作公司应提供方便。
8.10 合作公司固定资产的折旧,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8.11 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 利润分配
9.1 合作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9.2 合作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作公司的亏损亦按此比例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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