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合作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9.4 合作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9.5 合作公司的税后利润或储备基金,公司发展基金转为扩大注册资本或参资其他经济组织均须经董事会讨论,取得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章 职 工
10.1 合作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国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
10.2 合作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作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所有经考核录用的职工,必须与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方能进企业工作。
10.3 合作公司有权对违犯合作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与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劳动部门备案。
10.4 职工的工资待遇,对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作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作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10.5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十一章 工会组织
11.1 合作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11.2 合作公司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作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作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11.3 合作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作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11.4 合作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资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11.5 合作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作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11.6 合作公司每月按合作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作为经费。合作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二章 期限、终止、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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