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12.2 合作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作期限,经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应在合作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2.3 合作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作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作。合作公司提前终止合作,须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送原审批机关批准。
12.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作任何一方有权依法提前终止合作:
12.4.1 合作他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出资,逾期超过六个月;
12.4.2 合作他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作公司严重亏损,甚至无法经营;
12.4.3 合作他方破产、倒闭、终止、清算、期满、解散;
12.4.4 发生争议按合同规定办法进行裁决后,合作他方拒不接受。
12.5 合作公司期满或提前终止合作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作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合作公司清算办法遵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
12.6 清算结束后,合作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备案,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
12.7 合作公司终止后 , 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三章 规章制度
13.1 合作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3.3.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13.1.2 职工守则;
13.1.3 劳动工资制度;
13.1.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13.1.5 职工福利制度;
13.1.6 财务制度;
13.1.7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13.1.8 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四章 附 则
14.1 本章程条款如与中国法律、法规相抵触,以中国法律、法规为准。
14.2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14.3 本章程的修改补充,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14.4 本章程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遇两种文本在文字解释上有所不符,以中文本为准。
14.5 本章程正本一式 份,合作各方各执壹份,其余上报审批机关和各有关管理部门。
14.6 本章程经各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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