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克与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中外合作经营(6)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零一十元,由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五元由辛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万三千五百九十五元,由辛克负担人民币一万元(已交纳);由北京澳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九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彬
代理审判员 容 红
代理审判员 张 力
二 ○ ○ 八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书 记 员 闫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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