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外商投资法 > 外商投资知识 > 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 >
席德元诉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等中外合作经营合(2)
www.110.com 2010-08-02 14:45

  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

  1、合作建设骨灰楼合同书,证明本案的合同依据;2、收款专用收据,证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付款凭证;3、广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证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应被告要求增加投资而接受工程款债务的方式;4、评估业务约定书,证明被告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商定增加投资的方式;5、评估报告书,证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增资的实际数额;6、上海公司律师函,证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对返还投资与被告有交涉;7、关于(05)纵函字第004号复函,证明被告对返还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全部投资有承诺;8、关于协助做好区骨灰楼移交乙丰公司管理有关工作的函,证明被告未经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同意,私自转让债务。

  被告辩称,不同意上海公司法律顾问的诉讼请求。一、骨灰楼是由三方共同投资兴建,被告办理了相关手续,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的原因是因为骨灰楼没有广州市自来水管网,整体的消防验收不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后来的投资我方不认为是增资。二、骨灰楼无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建成不是被告的责任,既然是三方共同合作,应由三方共同承担责任,不应由民政局独自承担责任。三、本案事宜由乙丰公司处理是合理的。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投资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证明其一直在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人未到庭应诉。

  经质证,被告对上海公司法律顾问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其表示知道上海公司法律顾问找了工艺厂作骨灰架,但因对具体细节不清楚,故不发表意见;对证据4-8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经质证,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意见:

  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的相关陈述。

  经审理查明,2001年2月16日,被告为甲方、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为乙方、第三人为丙方签订《合作建设骨灰楼合同书》,其中约定:由甲方出资250万元、乙方出资150万元、丙方提供3000平方米土地,建设一座三层高建设面积为2085平方米的骨灰楼;骨灰楼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在甲方办妥报建审批手续后,即行兴建;甲方负责办理建设骨灰楼的有关报批手续及至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等事宜;利润分配:合作骨灰楼不论盈亏每年结算一次,利润分配比例按各方的投入资金比例计算(即甲方占62%,乙方占38%),风险按甲、乙方投入资金比例负担;骨灰楼的合作期限为15年,从2001年至2015年。签订上述合同后,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履行了出资150万元的义务。同年,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为发包方、广州市黄埔明欣石雕工艺厂为承包方就骨灰楼内14637个骨灰存放架的建设签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2年10月15日,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和被告共同委托广东丰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经评估确认,14637个骨灰架于2002年10月1日的评估价值为153万元。2005年3月15日,广东纵横天正上海公司律师事务所上海公司律师郑锋代表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向被告发出编号为(05)纵函字第004号的《上海公司律师函》,其中称: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建设骨灰楼合同书》和双方约定由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增资150万元的事宜,由于未得到有关方面的批准成为没有生效的合同。二、由于贵局的原因使合同长时间未能生效,影响了上海公司法律顾问作为投资人的合上海公司上海公司律师法权益,上海公司法律顾问可与贵局解除合同,返还投资,并要求补偿经济损失。三、双方的纠纷可通过协商解决。同日,被告向广东纵横天正上海公司律师事务所发出《关于(05)纵函字第004号的复函》,其中称:一、同意上海公司法律顾问退出合作的意见。二、由黄埔区财政局对骨灰楼建设项目进行评审。三、待评审完毕后,另约时间洽谈投资款退回事宜(含垫资部分款项)。在庭审中,上海公司法律顾问确认双方当事人曾就退还款项事宜洽谈过,但没有谈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