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记者 彭磊 通讯员 韩红
17日,备受关注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提交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对照上月23日市人大听证会上的版本,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版本吸收了更多来自民间的声音。
未入住可少交物业费
17日提交审议的物管新规首次叫板物业管理方“未入住、钱照交”的惯例。
市民杨女士2006年在武昌区徐东大街购买了一套125平方米的住房,今年开始入住。然而,住进新家的她一谈到“物业费”三个字就面露不爽:尽管房子空置了两年才开始使用,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却仍按入住标准缴纳。
在武汉,和杨女士有类似经历的人不在少数。
此次提交审议的物管新规认为,房屋交付后有没有使用,应在物业管理与服务方面有所区别。房屋交付后未使用,应“由业主承担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换句话说,收房但未入住的业主缴纳物业费应有折扣。
业委会可收取物业费
此外,物管新规为几乎形同虚设的业主委员会给予了更多的话语权和主动权。
据称,条例(草案)将“提倡业主委员会直接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物业服务费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对此,该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传平认为,此举不失是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
管住小区外租车位
条例(草案)还对小区车位、车库管理作出新规定。
针对在一些小区出现的开发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无限期地对外出租,条例(草案)认为,本小区业主拥有小区车位、车库的优先使用权。在此基础上,小区车位可对外出租,但出租期不能超过6个月。
同时还首次规定,车位、车库对外出租,应向全体业主公示,且不得拒绝业主查询出租情况的要求。
该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修改是为了最大程度地解决业主停车难题。
上月,武汉人大常委会公开听证《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上述新增条款均在采纳民意后写入17日提交审议的条例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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