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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解释论看物权行为与中国民法(12)
www.110.com 2010-07-12 09:35



  〔7〕具体内容见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卷,法律出版社1996年2月版,第439-539页。

  〔8〕当然,准确地说,只有不再有损害以及损害赔偿的情况下,上述所谓“恢复原状”才是真正的恢复原状,并且只是利益关系意义上的恢复原状。

  〔9〕王泽鉴:《民法总则》,三民书局2000年9月版,第412页。

  〔10〕在学说上,有的主张甲是基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请求乙返还B画。

  〔11〕维尔林:《物权法》,第1页(Wieling,SachRI,S.1III4caa);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编码223(Medicus,AT,Rn.233)。转引自郑冠宇:“物权行为无因性之突破”,《法学丛刊》第43卷第4期(第172期),1998年10月,第62页。

  〔12〕帕夫洛夫斯基:《德国民法总论》,编码590(Vgl.Pawloski,AT,Rn.590.)。同注[11]引书,第62页。

  〔13〕同注[11]引书,第62页。

  〔14〕应当承认,在同一性错误的情况下,无论是当事人本身的错误(errorinpersona),还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errorinobjecto),依据德国民法及中国台湾民法及其理论,此时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均会受错误的影响,而具共同瑕疵的情形。例如甲欲将其汽车出卖于丙,却误认乙为丙,而与之订约,并依让与合意而交付之,甲之所以与乙订立买卖合同以及为物权的移转,均系因其缔约对象的同一性错误所致,故甲可以主张撤销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见林登曼:《1900年以来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司法判例对抽象原则的突破》(Vgl.Lindemann,DieDurchbrechungdesAbstraktionsprizipsdurchdieHochstrichterlicheRechtsprchungseit1900,S.45.)。同注[11]引书,第62页。

  〔15〕韦斯特曼:《物权法》,第4页(Vgl.HP.Weatermann,SachR,S.4IV1.)。同注[14]引书,第62页。

  〔16〕施赖伯文载于《法律学习》的论文(Vgl.Schreiber,Jura1989,619.)。同注[11]引书,第62页。

  〔17〕同注[11]引书,第62页。

  〔18〕同注[15]引书,第4页。

  〔19〕同注[1],第73页。

  〔20〕参照中国台湾“最高法院”1959年台上字第1065号判例。

  〔21〕王泽鉴:《民法物权·通则·所有权》(总第1册),三民书局1992年9月版,第9页。

    〔22〕在德国、中国台湾的民法理论上,也有人主张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是物权行为。

  〔23〕资料来源:《各国民法分解资料汇编?第二辑?物权部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研究室编印,1955年6月,第33页。

  〔24〕[前苏联]坚金、布拉图斯主编:《苏维埃民法》第3册,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11月版,第13页。

  〔25〕[前苏联]C.H.布拉都西主编:《苏维埃民法》(下),中国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4年2月版,第10页。

  〔26〕[前苏联]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下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87页。

  〔27〕[前苏联]B·T·斯米尔诺夫等:《苏联民法》(上卷),黄良平、丁文琪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年11月版,第85-87页,第166-174页;格里巴诺夫、科尔涅耶夫主编:《苏联民法》(上册),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经济法研究室译,法律出版社1984年9月版,第208-216页。

  〔28〕《列宁全集》,第29卷,第419页。转引自根金:《苏维埃民法科学中的几个问题》(原载《苏维埃国家与法律》1952年第6期),载《苏维埃民法》(参考资料第1辑),东北人民大学民法教研室编,1956年4月30日,第1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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