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物权法 > 物权法论文 >
浅谈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5)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物权法理论上对多重占有进行区分,形成了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的概念。所谓间接占有,是自己不对标的物予以直接占有,而是享有对于占有该物之人的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的对该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8]占有改定是间接占有的原始取得方式之一,是直接占有人为他人创设的间接占有。[9]但是,占有改定并非间接占有原始取得的唯一方式,直接占有人还可以通过为他人设定典权、地上权等方式为自己创设间接占有。

    占有改定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中的占有协议(constitutumpossessorium),是查士丁尼时代略式物的让渡在法学理论的影响下逐渐摆脱现实、直接、手递手的活动而转变为通过双方合意来完成所有权移转这一方式的产物。在罗马法早期,非常注重交易的形式,如略式物只有经让渡或交付才能发生所有权的移转,这使得交易形式极为僵化,从而阻滞了交易的发展。因此,只好扩展让渡内容,以占有协议的方式来缓解这种矛盾。后来,占有协议的观念为大陆法系所接受。《德国民法典》第930条规定:“所有人占有动产时,让与人得通过所有人与受让人间约定的法律关系使受让人因此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法国民法典》第1606条规定:“如在买卖当时不能将动产交付,或当事人以另一种身份已占有动产时,得以当事人的合意为之。”我国台湾“民法”第761条对此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占有改定制度的构成要件是:第一,让与人与受让人达成移转动产所有权的合意。一般通过买卖或让与担保的设定,使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第二,让与人成为占有媒介人,从而继续占有动产。动产所有权虽已移转于受让人,但让与人仍然是动产的现实、直接占有人。占有改定的产生在于经济实践中常常发生的一种混合交易。所有权人将一项动产出卖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同时又将该物出租给出卖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出卖人既可以获得卖价,又可以获得使用的权利;而买受人既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又可以获得租金。法律为满足双方当事人的需要,将法律关系简化,确定为占有改定制度。第三,通过特定契约使受让人获得间接占有。此处“特定契约”并非订立单纯的无法律关系存在的间接占有契约,而是达成租赁、借用、保管、让与担保等特定法律关系的合意。否则,抽象的改定(abstrakeskonstiut)不能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故不能使其取得所有权。[10]特定契约标志着占有媒介关系的产生。让与人正是基于特定契约才得以继续占有已让的动产。

    (二) 关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学说

    如前所述,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一是要受让人取得对标的物的占有,尽管各国立法及学说的出发点不同,但这个要求却在事实上得到了一致认同。占有之移转即交付,然交付不仅有现实交付,还有观念交付。对于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鲜有争论;但对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则是一个有较大争议的问题。对此学界提出了许多观点,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肯定说。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来源于日耳曼法,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受让人,以确保交易安全。且占有之受让并非为善意取得本来的要件,而是取得一般动产物权的生效要件。所以其以占有改定方式取得亦无不可。强调善意受让人信赖让与人的占有的公信力,认为善意取得不能因观念交付方式的不同而有异,法律既无明文限制占有改定不能成立善意取得,则应反面推论可成立善意取得。

    2、否定说。认为在占有改定场合,无论以何种类型发生,均不应承认善意取得的成立。受让人对标的物的虽然已占有改定取得占有,真正权利人对让与人的信赖关系已被否定,但此项否定,在动产实现交付以前,仍为实现,真正权利人的权利仍应视为继续存在,因此真正权利人有权对现在仍占有标的物的让与人请求返还,该让与人不得拒绝。受让人如在标的物已经返还真正权利人后,对其主张返还,真正权利人得以自己的占有是基于自己固有的权利回复而加以拒绝。其次,善意取得的目的虽然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但法律仍然要尽可能的兼顾静的安全,及原权利人的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对交易安全与原权利人的固有权利加以衡量,来决定更有必要保护何者。占有改定在占有转移方式中是最不明确的,如果善意取得制度对其加以认可,对原权利人未免过于苛刻。因为受让人已占有改定方式受让动产,实际上就是委托让与人占有标的物,这和真正权利人因信赖让与人而使之占有动产的情形相同。法律给予公平原则考虑,不用在权利变动上厚让与人薄原权利人。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