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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及其相对性问题论纲(3)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第三,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时,发生物权人的物之返还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等物上请求权,以保障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回复,而赔偿损失只是不得已情况下的补充救济方法。债权不能正常实现时,采取的主要救济方法则是赔偿损失。可见,由于性质的不同,物权与债权在救济、保护方法上也有差别。

  (四)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的设定,法律上通采的是法定主义和公示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物权的设定,不仅涉及当事人的利益,而且也恒涉及国家、社会及不特定之他人的利益,故物权的种类及内容均须由法律明定,而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的种类或任意约定权利的内容。而且,物权的设立及变更、消灭还须予公示,即以一定的外部方式公开表现出来,使社会公共所知晓,否则,不能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至于公示的方法,动产物权一般为占有及占有的移转(交付),不动产物权通制为登记及登记的变更。债权则不同,它通常涉及的仅是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依据契约自由原则,合同债权的设立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得通过合意任意设定债权或创设新债权,而且,债权的设立也无须公示。「5」(p142)惟意定之债以外的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等法定之债仍受法律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五)权利期限上的区别

  债权性质上为有期限的权利,法律上不允许存在无期限限制的债权,一切债权,无论为任意债权或法定债权,均有其存续期限。该期限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时效期限及其它法定期限。期限届满,债权即归于消灭或失去法律的保护。「2」(p26)物权中的所有权则为无期限的权利,只要所有物存在,所有权就存在。所有物转让时,原所有人丧失所有权,受让人获得所有权;所有人死亡时,其所有权作为遗产移转于继承人。只有所有物本身消灭时,所有权才归于消灭。此即通常所说的所有权的永恒性。不过,物权中除所有权无期限外(某些国家法律上规定的永佃权也无期限),其他物权通常是有存续期限的。

  二、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及其相互渗透与融合

  如上所析,典型形态上的或者说理念型的物权与债权,其区分在理论上是明晰的,在立法上的体现也是颇为隆显的。然现实生活的内容是丰富多彩、复杂多样且交错更迭的,一事物与它事物的区分往往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也是这样。现实生活中的物权与债权,与理念型常有一定的差异,二者在某些特定部分处于混合状态,其内容、效力、作用等方面会体现出一定的交错现象。其表现,概可归结为三个主要方面:

  (一)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和手段性之更迭与交错

  一般而言,物权与债权的联系,通常表现为物权为债权产生的前提,债权是物权变动的基础。「6」(p11)“债权关系之首要法律目的,乃是将债权转变为物权或与物权具有相等价值之权利。”「7」(p32)但在近现代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物权与债权均可为交易之目的或实现交易目的之手段,而且债权的目的性日渐突出,也惟有物权与债权二者的目的性与手段性的交错运用,方能在更大程度满足主体的利益需求并进而推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

  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其名著《法学导论》一书中精辟的谈到:“物权是人类支配物而满足欲望的权利,债权是可以请求他人给付物的权利。”“物权是目的,债权从来只是手段……法律上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就象自然界中材料与力的关系。前者是静的要素,后者是动的要素。在前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静态;在后者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里,法律生活呈动态。”“社会生产关系完全以所有权为中心的中世纪的社会形式是静态的,今天资本主义的法律形式已完全变为动态的。债权表现的权力欲及利息欲,在今天都是经济目的。债权已不是取得对物权和物利用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经济价值不是暂时静止地存在于物权,而是从一个债权向另一个债权不停地移动。”「8」(p6~7)历史的发展轨迹告诉我们,在人类早期的自给自足的社会生活中,物权,尤其是所有权,其本来的、基本的目的仅在于保障权利人对财产的现实的、有形的支配,以使权利人得对其财物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从而满足其封闭性的生活需要。债权制度是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出现而后于物权制度产生的。在早期的以物易物的财货交换中,债权是通过交换获得所需财货之手段,获得他人之物以满足自己生产、生活之利益需要仍是目的。利益依交换双方之约定为转移,即为债权之实现,交易之目的一达,则债的关系消灭,故债权本身隐含有短暂之时间因素。债权之机能,乃在于确保债权人取得物或利益,保障财产动的安全,此与物权保护财产静的状态与静的安全,显异其趣。「9」(p30~31)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一般等价物而产生后,极大的促进了交易的发展,也引起物权的目的性与债权的手段性之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货币的神奇功能与作用使得物权与债权可以互为目的或手段,其目的性与手段性被不断地交错运用,以致往往难以确切地讲物权与债权何者为目的,何者为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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