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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占有的性质及我国物权法的立法选择(2)
www.110.com 2010-07-12 09:36

    (一)占有性质的不同争论

    对于占有的性质,历来学者都有争议,“究为事实抑为权利,罗马法上既有争论,各国立法例亦不一致”。[3]总的来说,主要包括事实说、权利说、权能说等三种:

    1、事实说

    该说认为,占有人占有某物即只是表明一种现实的对物予以控制的事实状态。事实说有着深厚的历史基础,当今学界仍有很多学者持此观点。事实说强调占有只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而不体现立法者对现实中财产划分的意志在其中。罗马法上的占有就是这一性质的占有,把占有看成是与所有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在罗马法中,对占有的保护仅仅是可以适用裁判官法上的诉权来保护,在对占有的侵害发生之前,可以说占有人并不存在先前的占有的权利享有的情形,同时,对占有事实背后的权利,也不是所关注的问题。

    2、权利说

    权利说即主张占有本身并不是事实,而是一项权利。占有人对物的占有本身就是表明他享有对该物的某项权利。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占有既是一种利益,又受法律的保护,符合权利的定义;而且,从现实的角度出发,交易过程中,出卖方对物的占有本身即意味着对该物的某些权利,买受人也很少去会怀疑现实占有某物的人的权利存在,权利说要求在占有发生纠纷时,应就背后的权利一块进行裁判。占有的权利说可以追溯到日尔曼法上的占有,当时的占有是一种与其他物权交叉在一块的复合体,占有中包涵有权利因素,因而后世学者称这样的占有为“权利的外衣”。

    3、权能说

    权能说即认为占有既不是事实也不是权利,而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形式,即是与使用、收益、处分等共同构成所有权的权能体系。该说是由苏联学者首创,我国学者在早期对占有性质的理解就是从苏联引进该观念。不可否认,这一制度是为适应当时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的成果,在当时的情形下该学说发挥了相当积极的作用。当至今日,该学说的弊端已日渐显露,受到学者们的诸多批评。鉴于现在的情形下,该说相对于前两种学说已经影响不大,笔者下文对占有性质的分析主要就集中在前面两种学说了。

    (二)对占有性质争论的分析

    上述所列举的多种占有性质理论之间的争论,长期以来都一直存在于各民法学者的研究之中。尤其是“事实说”和“权利说”作为两个主流的观点存续至今,双方的学者更是一直争议不断。但笔者认为,对占有的性质争议并无太多的实际意义,长期以来的各国立法实际表明,不论是采事实说还是权利说,都有具体的立法实践的支撑。所以笔者认为,与其说是对占有的性质的不同认定,不如说是各国立法者对占有性质的选择不同。对渊源不同的占有制度的理解,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必须理解的是现代法意义上的占有有着罗马法和日尔曼法两种不同的渊源,而占有制度之所以有后世学者所理解的不同性质,就在于各国传承的是不同渊源下的占有制度,以及两个不同渊源下占有制度的功能设置的差异。具体地说,“罗马法上之占有制度,乃是不问有无所有权或其他本权,凡是对物有事实之支配者,即加以保护之制度”,[4]即罗马法时期的占有制度建立是与所有完全区分的两个概念,占有只是事实上的对物的管领状态;而在日尔曼法上的占有制度,“固亦系对物之事实支配状态,然此种状态通常系法律上对物支配劝之一种表现……此种占有,纵未伴有真实之支配权(法律上之支配权),在真实之支配权未以一定之法律手续推翻此种现实之支配前,仍应予以保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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