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消费权益保护动态 >
淘票网退款服务出尔反尔遭消费者质疑
www.110.com 2010-09-17 17:22

  相关求助:

      淘票网的欺诈行为没人管吗

  淘票网该叫“逃票网”

 

  维权网北京讯 近日,消费者俞先生向本网反映,他在淘票网上购买的特价机票因故无法出行,但是淘票网却没有按相关规定退还其20%的票款,只是退给他43元。俞先生觉得淘票网的这种行为涉嫌“欺诈”。

  消费者质疑:出尔反尔,难道不是欺诈?

  俞先生5月15在淘票网上给朋友订了一张5月29日上海到兰州的机票。“当时的票价为373元,票款也付了,可16号淘票网通知我票价已变,要加180元,我没办法也加了钱,可是因故29号无法成行,我要求退票,可淘票网只肯退43元。”俞先生说。

  6月15日,俞先生收到淘票网的43元退款,他向所购机票的东方航空询问得知,东航退票是退20%的票价,另外机场费50元全退。“这样算起来我最少要退100块钱,而他们只给我退机场建设费43块钱(机建费50元,扣除7元手续费)。”俞先生气愤的说:“出票的时候,出尔反尔,现在退票的时候又愚弄消费者,这不是欺诈消费者吗?”

  俞先生把淘票网的这种行为向东航和消协投诉,被告知,关于淘票网的投诉他们接触多了,但是现在也没有具体措施解决。

  淘票网回应:未退款已补回

  维权网编辑就此联系淘票网业务合作的一位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马上派工作人员处理。过后,编辑接到淘票网长沙分部颜小姐的电话,颜小姐表示,接到此事后她们立马进行调查。而俞先生未退的那部分钱已于6月15日补回去了。

  维权网编辑反馈给俞先生,他表示淘票网的人员也跟他联系了。因为是信用卡购票,现在俞先生要等月中账单才能清楚是否退款了。

  律师认为:尚未构成欺诈,但消费者有权拒绝合同变更

  维权网编辑在百度新闻输入“淘票网”,页面显示多条有关“淘票网”的投诉,这些投诉多体现在无法按时出票、退票款、出票后还需补差价等。编辑就相关内容向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家成律师咨询。

  对于消费者质疑淘票网欺诈行为,张家成律师认为尚未构成欺诈。他解释,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隐瞒重要事实真相,使对方当事人信以为真,谓之欺诈。如果是完全的虚假,就是诈骗。民事中的欺诈,就是隐瞒了重要的事实真相,而不是根本事实。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们在认定消费欺诈时可以参考这一规定。这里有三个问题,一是有欺诈的故意,二是有欺诈的行为,三是对方当事人因受欺诈而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即确实被欺诈了。

  张家成律师认为据《淘票网服务条款》,以上的购销行为算上是一种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条款。

  俞先生认可该服务条款的相关规定,双方既形成一种合同关系。但是,对于淘票网在合同履行中,增加票款,属于合同的变更,如果俞先生这个时候拒绝该变更行为,算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但是,俞先生接受了逃票网的这种增价行为,算是对变更的认可,双方交易合法有效。

  对于后来的退票退款行为,张家成律师认为,双方应当遵守航空公司的相关规定予以退票退款。(文/陌桑)

 

  维权网声明:维权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