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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明确餐馆可收“开瓶费”引质疑
www.110.com 2010-09-17 17:36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本报记者张乐克

  昨日,武汉首部地方餐饮行业标准——《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发布,其部分条款引来消费者代表的质疑。

  据介绍,该《规范》由武汉市餐饮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地餐饮业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全文39条,从食品安全、计量、明码标价等方面规定了餐饮企业的责任和权益,5月1日起实施。

  武汉市餐饮业协会秘书长涂水前表示,出台《规范》的目的,是为了倡导履行诚信准则、维护消费者和餐饮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昨日的发布会现场,武汉20多家大型餐饮企业的负责人签署了承诺书。

  但部分消费者代表提出,《规范》中的一些条款不仅没有体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初衷,有的甚至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冲突。如一直备受争议的餐饮企业“谢绝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等问题,在《规范》中予以明确:商家有权拒绝顾客自带酒水、有权收取“开瓶费”。

  武汉市消协半年前披露餐饮行业“潜规则”时,曾将“谢绝自带酒水”列在首位,此次出现180度大转身,成为国内率先承认餐饮商家拥有这一权利的消协组织。

  承认餐馆有权收取“开瓶费”

  《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明确规定:“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餐饮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相应的服务费;有权提出对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留样备案72小时。”

  消费者代表蒋海鸟说,在参与《规范》制定过程中,他曾与相关企业和餐饮业协会就以上条款进行过“良性”争论,结果并不理想。

  “开瓶费”到底该不该收,消费者和商家莫衷一是。武汉市消协参与制定的《规范》率先承认餐饮商家有此权利,令人大跌眼镜。

  对此,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李春生律师说,这一“承认”一方面可能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还可能助长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之风。目前武汉有的餐饮企业不收“开瓶费”,有的即使收也是遮遮掩掩,如今有行规撑腰,很可能出现“家家都收‘开瓶费’”的局面。

  “两倍赔偿”叫板《食品安全法》

  规范称:“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应主动道歉,并为其调换相同品种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如果餐饮企业与消费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可按菜点的两倍赔偿。”

  李春生律师分析,“两倍赔偿”依据不明。如果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双倍赔偿”,则有偷换概念之嫌,因为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和酒水饮料不是普通商品;而根据《食品安全法》,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某酒店负责人则称,餐馆出现严重食品安全事故毕竟较少,更多的是菜中有苍蝇、头发等异物的小纠纷。在这样情况下,餐饮行业主动提出两倍赔偿,也是对行业的一种规范和约束。

  消毒餐具费“管不了”

  今年“3·15”期间,武汉市消协联合北京、上海等20个城市的消协,联合发出《致餐饮企业的公开信》,称“消毒餐具费”于法无据,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呼吁取消。

  然而在《规范》中,并未出现有关“消毒餐具费”的条款。武汉市餐饮行业协会秘书长涂水前对此解释称,收取“消毒餐具费”的主要是一些中小型餐馆,数量大、分布广,消协难以管理约束,所以未将这一问题列入《规范》之中。

  记者又就此问题采访武汉市消协负责人,但对方未予回答。

  就餐期间车辆安全餐馆负责

  《规范》还规定,向消费者提供自备停车场的餐饮企业,应当保护车辆安全,由于餐饮企业造成车辆丢失或损毁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餐饮企业有义务提醒消费者保管好汽车内物品,对车内放置物品的报失,餐馆不承担责任。

  昔日“霸王条款”变成“明规则”

  武汉市消协“自摆乌龙”

  半年前,武汉市消协披露武汉餐饮行业九大“潜规则”,将“谢绝自带酒水”排在首位,并就此发布消费警示和点评,鼓励消费者大胆说“不”。

  如今消协突然力挺餐饮商家拒绝“带酒客”,支持商家收取“开瓶费”,态度为何出现如此大的转变?

  对此,武汉市消协秘书长肖汉超解释,这是重新思考的结果:餐饮经营是个高风险行业,允许自带酒水、食品,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谁对此负责?既然如此,如果有餐饮企业愿意让顾客自带酒水,那么向顾客收取“开瓶费”也是理所应当。

  他说,“谢绝自带酒水”和收取“开瓶费”过去是“潜规则”,商家事后收费有欺诈嫌疑;《规范》出台后,将事后收费变成事前告知,明示收费标准,是一种“明规则”。

  “谢绝自带酒水”争议由来已久

  中消协、商家各有说法

  关于“谢绝自带酒水”的争议由来已久,体现了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博弈。昨日,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和有关酒店。

  武汉某大型连锁酒店负责人说,一方面,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是酒店的经营自主权,因为消费者自带酒水会增加商家的成本,商家有权予以拒绝,但应事前明示;另一方面,消费者也有权利选择是否在有此规定的酒店消费。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称,商家谢绝顾客自带酒水、收取“开瓶费”,是为了维护销售酒水的高利润。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这一行规为无效条款,即使进行公示或告知,仍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是一种为商家免责、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行为,不能成为商家的护身符。 (本文来源:楚天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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