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案例分析(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被告人张忠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1月12日起至2002年1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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