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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抱走婴儿并出卖的行为如何定罪(2)
www.110.com 2010-07-13 12:59



    (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婴幼儿。

     从广义上说,儿童当然包括婴幼儿。为了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准确对该项犯罪行为做出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对怎样划分婴儿、幼儿、儿童的年龄界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儿 童”是指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岁的为婴儿,一岁以上不满六岁的为幼儿。由于婴幼儿受其自身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可能成为绑架的对象,但有可 能成为犯罪分子在不被婴幼儿的监护人发觉的情况下偷盗出卖的对象。婴幼儿的识别能力低,甚至没有识别能力,一旦被犯罪分子在不被婴幼儿的监护人发觉的情况 下,以偷盗的方式使婴幼儿脱离其监护人的监护被出卖后,往往说不出家庭地址等情况,增加案件的侦破和解救的难度,也给婴幼儿的亲属带来更大的精神伤害,其 社会危害性大于一般的拐卖儿童行为。因此,现行《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将这一情形列为八项严重情节之一。如果说婴幼儿可以成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规定的绑架对象,那么,在该法条中又何必增加第(六)项的规定呢?这绝不会是立法上的疏忽或重复。


(作者单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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