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作者简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博士生
「内容提要」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从宏观角度制定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抗制犯罪的战略决策。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轻缓型的刑事政策逐渐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所取代,“严打”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作为一种具体刑事政策,我国的“严打”政策应具有目的性、综合性、针对性、层次性等特征。
「关 键 词」“严打”/刑事政策/抗制犯罪
「正 文」
[中图分类]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01)12-0005-04
一、刑事政策的界定
刑事政策是为抗制犯罪而出现的。可以说,正是人们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深化,才成就了刑事政策学在刑事科学中独立的学科地位及其存在价值。恰如有学者所言:“从学科发展渊源看,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问的出现是对犯罪进行深入研究(犯罪学)所作政策思考的产物。”[1]一般认为,刑事政策这一术语最早见于德国古典刑法学家费尔巴哈(Feuerbach,1775-1833)的著作中,德文为kriminalpolitik,费尔巴哈由此被学界誉为“刑事政策之父”。不过,费氏并没有为刑事政策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概念也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可以这样认为,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相同的刑事政策的定义。[2]有学者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的刑事政策和狭义的刑事政策分别解释,还有学者从广义、狭义、最狭义三个方面对刑事政策分别阐述。[3]我们认为,就目前学者对刑事政策所下的上述定义而言,虽有差异,但基本结构区别不大。概而言之,下列因素在刑事政策概念中当是不可或缺的:一是刑事政策制定的主体是执政党或国家。二是刑事政策制定的依据是本国的犯罪总态势,包括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发展变化的总特点和总趋势。三是刑事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抗制犯罪。四是刑事政策的手段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方法以及其他直接抗制犯罪的方法。五是刑事政策的表现形式是一系列抽象的方针和策略。因此,从突出以上五个方面的因素并做到语言精练的目的出发,我们将刑事政策界定为: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为了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依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并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和。
根据这个定义,刑事政策应有如下特性:
第一,宏观性。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从宏观角度制定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抗制犯罪的战略决策。一旦颁布即对整个国家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其本身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强制性。刑事政策的强制性是通过刑事法律体现出来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体现。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刑事政策又是国家或执政党意志的集中表现。这样,刑事政策也便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性。
第三,目的性。刑事政策的设计与制定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着眼于抗制犯罪。此处的抗制犯罪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控制犯罪态势、改造已然罪犯、预防各类犯罪;第二个层次是由此而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此处我们用“抗制犯罪”是基于对犯罪原因的理性认识,即将犯罪视为“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换言之,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犯罪不可能被消灭,我们只能“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4]即抗制犯罪。刑事政策只有依此行事方可奠基于科学的根基。
「内容提要」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从宏观角度制定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抗制犯罪的战略决策。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轻缓型的刑事政策逐渐为“轻轻重重”的复合型刑事政策所取代,“严打”政策在20世纪后半期世界各国刑事政策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作为一种具体刑事政策,我国的“严打”政策应具有目的性、综合性、针对性、层次性等特征。
「关 键 词」“严打”/刑事政策/抗制犯罪
「正 文」
[中图分类]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043(2001)12-0005-04
一、刑事政策的界定
刑事政策是为抗制犯罪而出现的。可以说,正是人们对犯罪现象研究的深化,才成就了刑事政策学在刑事科学中独立的学科地位及其存在价值。恰如有学者所言:“从学科发展渊源看,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问的出现是对犯罪进行深入研究(犯罪学)所作政策思考的产物。”[1]一般认为,刑事政策这一术语最早见于德国古典刑法学家费尔巴哈(Feuerbach,1775-1833)的著作中,德文为kriminalpolitik,费尔巴哈由此被学界誉为“刑事政策之父”。不过,费氏并没有为刑事政策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到目前为止,中外学者对刑事政策的概念也未达成一致的看法。可以这样认为,几乎所有关于刑事政策的著述,找不到两个相同的刑事政策的定义。[2]有学者将刑事政策分为广义的刑事政策和狭义的刑事政策分别解释,还有学者从广义、狭义、最狭义三个方面对刑事政策分别阐述。[3]我们认为,就目前学者对刑事政策所下的上述定义而言,虽有差异,但基本结构区别不大。概而言之,下列因素在刑事政策概念中当是不可或缺的:一是刑事政策制定的主体是执政党或国家。二是刑事政策制定的依据是本国的犯罪总态势,包括犯罪现象和犯罪人发展变化的总特点和总趋势。三是刑事政策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抗制犯罪。四是刑事政策的手段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方法以及其他直接抗制犯罪的方法。五是刑事政策的表现形式是一系列抽象的方针和策略。因此,从突出以上五个方面的因素并做到语言精练的目的出发,我们将刑事政策界定为:所谓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或执政党为了达到抗制犯罪的目的,依据本国的犯罪总态势并采取刑罚和非刑罚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和。
根据这个定义,刑事政策应有如下特性:
第一,宏观性。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从宏观角度制定的具有全局意义的抗制犯罪的战略决策。一旦颁布即对整个国家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其本身属于国家宏观调控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强制性。刑事政策的强制性是通过刑事法律体现出来的。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体现。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而刑事政策又是国家或执政党意志的集中表现。这样,刑事政策也便具有了某种程度上的强制性。
第三,目的性。刑事政策的设计与制定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那就是着眼于抗制犯罪。此处的抗制犯罪包括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控制犯罪态势、改造已然罪犯、预防各类犯罪;第二个层次是由此而达到维护国家和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此处我们用“抗制犯罪”是基于对犯罪原因的理性认识,即将犯罪视为“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换言之,犯罪源于社会矛盾是基本犯罪规律。犯罪不可能被消灭,我们只能“合理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4]即抗制犯罪。刑事政策只有依此行事方可奠基于科学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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