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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2)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第四,概括性。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的主要区别便是前者是概括的、抽象的,而后者是明确的、具体的。

    前者是后者制定的指导方针。后者是前者的分解量化。也就是说,刑事法律的制定必然体现了刑事政策的精神,而刑事政策只有通过具体的刑事法律规范才能体现出来,离开了刑事法律规范,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无法实现的。①

    第五,综合性。由上述刑事法律的内涵可推知刑事政策的实施是采用多种手段进行的,举凡与直接抗制犯罪有关的方法,包括刑罚方法、非刑罚方法等都可以纳入刑事政策实施的范围。

    上述五个特性从整体上说,是我们对刑事政策外部观察的结果。如果着眼于刑事政策的内部结构,还可以对其作如下剖析:[5]刑事政策是一个系统,其结构的组成形式有两大类:一类是纵向结构(即层次结构),由基本刑事政策和具体刑事政策构成;另一类是横向结构(即过程结构),由定罪政策、量刑政策和行刑政策构成。

    所谓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在较长时期内在抗制犯罪全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刑事政策。所谓具体刑事政策,是相对于基本刑事政策而言的,是指在抗制犯罪的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中起作用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政策的横向结构中,定罪政策决定了一国所划定的犯罪圈的大小以及刑事法网的疏密程度。量刑政策则指导着一国在所划定的犯罪圈内对特定犯罪的惩罚力度从而左右着该国刑事制裁的整体结构。行刑政策旨在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如何将已生效的刑事裁判付诸实施,以便使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得以实现;二是如何在惩罚犯罪人的同时,取得预防犯罪(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效果。上述刑事政策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相组合,便形成一国刑事政策的网络。该网络从宏观上操纵着一国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执法的运作,从而使刑事法成为“其他一切法律的制裁力量”[6]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一般来说,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以及由此产生的社会矛盾和犯罪态势的差异,各国在具体刑事政策方面趋同的可能性较小(当然也有例外,如“严打”)。而在基本刑事政策方面,自20世纪中期以来,从世界范围看,已达成若干共同性的发展趋势,那就是体现在定罪政策上的非犯罪化、体现在量刑政策上的非刑罚化、体现在行刑政策上的监禁化。对此,德国当代著名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从刑事政策的角度给予了精辟论述,他通过对犯罪学以及与此相联系的各种研究认为:现代刑事政策在怎样处理犯罪以及应该采取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战胜犯罪方面,大致已经形成了以下三个共识:第一,立法者为了避免不必要地将某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同时也是为了在一般人的思想上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必须将刑法所必须归罪的行为范围限制在维护公共秩序所必需的最低范围之内。第二,因为大部分人都是正常发展的,所以,对于有轻微甚至中等程度的犯罪行为的人,应当扩大在自由状态中进行考验的办法。第三,应当使警察和司法机关的工作集中于较严重的犯罪,至于轻微的犯罪则委托给行政机关通过简易程序予以处理。[7]耶塞克此处的“三个共识”其实就是当代世界刑事法改革运动的三大主题,即作为三种基本刑事政策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这三大主题所围绕的一个中心理念便是视刑事法为国家和社会抗制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或非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犯罪行为尽量不用刑事法手段进行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事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事法手段调整,能够用成本较低的刑事法手段完成的刑事执行尽量不用成本较高的刑事法手段完成。这一中心理念也正是现代刑事司法活动中所提倡的刑法谦抑和刑法效益原则的内在要求。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支配下,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的刑法改革潮流对世界各国的传统刑法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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