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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政策视野中的“严打”(4)
www.110.com 2010-07-15 08:30



    三、我国刑事政策下的“严打”

    我国的刑事政策是我国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国家为了抗制犯罪,依据我国的犯罪总态势,采取包括刑罚和非刑罚方法等手段所制定的一系列方针和策略的总称。我国的刑事政策同样具有一般刑事政策的特性及结构,即从纵向上分为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从横向上分为定罪政策、量刑政策及行政政策。至于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但基本上都承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的两项基本刑事政策。很显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报应刑与目的刑思想在我国的体现,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则是我们对犯罪现象理性思考的结果。在此前提下,我们认为,“严打”是我国根据某一领域或某一阶段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以及抗制此种发展变化的需要而适时调整的具体的刑事政策。“严打”即严厉惩治严重刑事犯罪,它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与世界各国的“重重”政策基本上是同步的,而促使这一政策出台的主要原因也是犯罪浪潮的高涨。80年代初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启动,我国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结构由静态转为动态,由此导致人们利益结构的倾斜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随之激化。从那时起,我国的犯罪率基本上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依照我国犯罪态势有5次高峰的说法,第5次犯罪高峰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持续至今,已达20余年,时间之长可谓高峰之最。不过,持续的犯罪高峰并未改变犯罪的基本成因,犯罪源于社会矛盾仍是对这一时期犯罪原因的合理诠释。事实上,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特别是90年代市场经济体制的初建,我国就一直处于经济转型、社会转轨的大变动时期,社会大变动导致固有矛盾的大暴露和新型矛盾的大泛滥,基于犯罪是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的综合反映的认识,持续上升的犯罪率应该是不足为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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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②参见张庆方博士论文:《恢复性司法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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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世界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到,对持续上升的犯罪浪潮以“严打”迎头痛击,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一方面说明追求社会正义的报应观念在现代社会里仍然支配着普通公众的心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法活动产生着或轻或重的压力,从而说明脱离了以报应为基础的社会正义观念的刑事政策是不现实的。另一方面,我们无法回避的又一现实是,追求功利的心理对刑事政策制定者的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事实上,离开了现实的阶级统治、法律秩序、社会利益等功利目标,国家也就失去了行使刑罚权的内在动力,迄今为止,单纯以满足社会正义要求和罪犯赎罪感为己任的刑罚几乎是不存在的。国家对罪犯行使刑罚权发挥报应功能以外,必还有其功利目标选择。”[13]因此,我们无法阻断历史的惯性,也无法摆脱现实的选择。由此决定了对“严打”的过分指责是没有道理的,我们所做的应该是理智地善待“严打”,在刑事政策视野中给予“严打”以准确的定位。

    首先,作为一种刑事政策,“严打”应具有目的性。如前所述,刑事政策的目的是抗制犯罪,包括控制犯罪态势、改造已然罪犯、预防各类犯罪三项内容。“严打”是一项具体的刑事政策,其目标应定位在控制犯罪态势上。犯罪的成因决定了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的正常现象其本身是无法避免的,我们无法将消灭犯罪的“理想”寄希望于“严打”。“严打”所给予我们的仅仅是将犯罪控制在民众可以容忍、社会可以承受的限度内。况且,即使这一目标的实现,也需要予以有效的配合——需要我们对犯罪现象增加宽容度和忍耐力。依靠“严打”控制犯罪态势须把握两点:一是惩罚犯罪的及时性。即尽量缩短犯罪实施与刑事司法运行之间的时间间隔,增强刑事司法的权威,提高“严打”的司法效率;二是犯罪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即尽量缩短发案率与破案率之间的人为差距,破除犯罪人的侥幸心理,树立权威的刑事司法,展示“严打”的司法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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