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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西方监狱改革运动及其启示(3)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四、减少监狱行刑的负面效应,扩大社会内处遇方法的应用虽然监狱的角色正逐步转变,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监狱作为自由刑执行场所的地位不会发生变化,监狱隔离罪犯,对罪犯进行惩罚报应的色彩也不会有太大减弱,所以一旦有人因违反犯罪被投入监狱,无论监狱的矫正措施如何完善,监狱烙印必将对受刑人的正常生活、刑满后重新融入社会产生消极影响,为了避免这一点,同时也是迫于监狱人满为患、监狱效能低下的压力,各国纷纷将改造和矫正罪犯,特别是轻刑犯以及人身危险性已经得到改善的长刑犯的设施内处遇(institutional correction)转向了社会内处遇(community correction)。社区矫正在各国刑罚实践中所占的比例日益增大,这种社会内处遇是相对于在监狱等传统的刑罚执行场所所进行的设施内处遇而言的,强调调动社区力量对罪犯的矫正改造起监督促进作用,同时将罪犯置于开放的社区环境,可以避免罪犯的交叉感染,也不会是罪犯的家庭、工作等受到太多的不利影响,国家为此投入的资金也远远小于对监禁犯投入的资金,从而节约了社会成本。据统计,英国每年对保护观察者所投入的资金是520镑/人,对于处以社区服务令的是490镑/人,但对一个监禁犯的投入高达7000镑,美国的统计也大体如此,因此大力推广社区矫正措施,也具有较大的经济意义,可以大大节约社会成本。这种社区矫正制度除了包括缓刑、假释、特殊情况下的监外执行等刑罚变更执行方法外,还包括社会服务令、保护观察、半监禁、周末监禁、辅导处分、家内服刑等作为短期自由刑替代措施的刑罚种类。国外对于缓刑、假释的适用十分普遍,如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的统计数字显示:2000年,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对罪犯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比例达到全部被判处刑罚者的70%以上,其中加拿大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加坡76.15%,法国72.63%,美国70.25%,就是适用率比较低的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有45.90%、44.48%的人被适用缓刑或者假释。 包括其他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内的社区矫正的适用就更加广泛了,例如:日本目前大概有3/5的罪犯在保护观察官的监督下接受矫正处遇措施 .而我国的缓刑、假释制度适用非常低,从1999年到2001年,被判处缓刑者仅占各年判处刑罚罪犯总数的15%左右,而且各地适用标准差异很大,有的法院很少适用,有的几乎不用。而假释作为缓解自由刑负面影响的一项重要刑罚变更措施,在我国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假释率从1996年到2000年,一直徘徊在2%左右,其中1997年最高,也仅为2.9%,2000年最低,仅有1.63% .另外两种可以适用社区矫正的刑罚种类:管制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情况也不容乐观,管制刑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唯一的限制自由刑,对于加大矫正工作的力度有着积极意义,但是实践中由于重刑思想的影响,实际判处管制刑的为数极少,从1999年到2001年,每年大概只有1.2%的罪犯被判处社区矫正,监外执行的适用也是大体如此,2001年,全国监狱系统监外执行的罪犯仅占在押犯总数的1.13%。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在立法上未得以重视,导致可以适用的范围过窄。例如我国分则条文中对判处管制刑的条文比例较小,仅有86个条文规定了可以选择适用管制刑,占刑法分则条文的24.6%,这与管制刑在消除短期自由刑弊端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是不成比例的,因此有必要从立法上充实限制自由刑的种类和执行制度,扩大刑法条文可以适用的范围。

  另一方面对于假释和缓刑的适用条件、程序规定的极为苛刻,也是实践中较少适用的重要原因。假释制度在我构仍只是作为罪犯的一种奖励加以适用的,即适用于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而在国外,假释作为推进开放式处遇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凡是服刑达到一定时间或者服满一定比例刑期的罪犯即可根据法律规定,获得假释的机会,即假释是罪犯的一种权利,而并非一种奖励,或者可以说我国的假释是一种裁量假释,只有对满足特定条件的服刑人方可予以假释,而国外的假释则是一种必要假释,凡是服满一定刑期的罪犯,只要没有剥夺假释的情形,即可按规定获得假释。这也是我国假释制度不能得以很好适用的一个原因。对于缓刑犯,适用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和拘役犯,实践中缓刑也是这几种社区矫正适用对象中得以应用的比较多的一个,但是其适用情况仍不理想,有必要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规定对过失犯罪、偶犯、初犯、未成年犯、老年犯等身体或者人身危险性比较小的罪犯,可以突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限制,而予以缓刑。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也不能单纯局限在严重疾病、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年犯,精神病患者,残疾犯等特殊的不具备监狱受刑力的罪犯可以规定也适用监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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