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9)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五、结论与相关立法完善建议
1、结论:虚拟的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和犯罪结果地不同于传统的物理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和结果地,只有犯罪行为的最终目的地和实质损害的犯罪结果发生地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才能把该种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予以刑事责任追究,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和解决网络空间中严重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2、相关立法完善
由于网络空间完全不同与物理空间,所以对因为在网络发生的犯罪有必要单独予以立法。关于网络空间中的犯罪行为地与结果地以及网络空间中刑事管辖权的法律制度表述如下:
第一条 网络犯罪是指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对这些系统、网络和数据进行滥用的行为。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是指确定对网络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由此确定由哪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最适宜对该行为进行判决和处罚,从而保障网络的运行安全、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和网络资源合法使用的法律制度。
第二条 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所希望到达并给网络资源的合法用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地点是犯罪最终目的地。网络行为的最终目的地的国家对该行为享有刑事管辖权。
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存在抽象过境时,如果给网络资源的合法用户造成了实质损害结果的,该实质结果发生地为犯罪结果。网络行为的结果发生地国对该行为享有刑事管辖权。
行为人实施网络犯罪行为存在抽象过境时,尚未到达行为最终目的地的行为都是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如果该预备行为没有给过境国的网络资源的合法用户造成实质损害结果的,网络行为的过境国不应对该预备行为享有刑事管辖权。
实质损害是指网络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严重危害计算机系统、网络和计算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以及滥用计算机系统、网络和数据的一种客观存在的损害状态。
第三条 判断某一国家能否对网络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参考因素包括:
(1)网络行为实施地,即实施网络犯罪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行为人有目的利用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2)网络犯罪结果地,即指被犯罪人发现网络行为的计算机终端所在地或被害人有目的的和合法使用的、发现网络犯罪行为的ICP服务器所在地。
(3)网络犯罪最终目的地。
第四条 确认对网络犯罪行为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具体量化标准包括:
(1)与管辖法院的区域接触的行为性质;
(2)行为接触的数量;
(3) 接触的原因、动机和目的;
(4) 一国法院就此网络行为进行开庭审判对该国刑法所保护的法益与促进该国网络发展的帮助;
(5) 双方方便的原则。
参考文献
(一)专著类:
1、张智辉主编:《国际刑法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
2、赵秉志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与适用(上)》,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3、李文燕主编:《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4、胡鸿高、赵丽梅著:《网络法概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钟明通著:《网络法律案例解读》,九州出版社,2000年版
6、蒋平著:《计算机犯罪问题研究》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7、于志刚主编:《网络犯罪定性争议与学理分析》,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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