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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著作权犯罪与刑罚的价值取向(7)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确立了“无知是不可避免时”的免罪原则。因为著作权是较复杂的权利,而且法律修订频繁,难免当事人对法律产生错误或无知的认识,因此法律不应忽视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之大小而一刀切,这既不公平,也未实现个案化。非刑罚化实则是刑法人道主义的体现,在著作权这种人身性很强的领域,更值得注意。

  * 原与李辉凤博士合作,发表于《犯罪与改造研究》2000年第3期。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私法》编辑部主编。电子信箱:yijiming@263.net. [1] 参见施文高:《比较著作权法制》,台湾1993年版,第41页。

  [2]

  〔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郑成思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5页。

  [3] 王光:《论侵犯版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载《版权研究文选》,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

  [4] 李惠:《侵犯著作权犯罪及其法律特征》,载《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5] 如美国《2000年数字化版权法案》(HR2281,S2037)提出对消除他人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6]

  如美国1997年12月生效的《关于防止电子盗窃法案》(HR2265,PL105-147)规定,用电子手段复制或发行具有版权的作品的侵害行为,无论有无金钱上的获利目的,一律构成刑罚的对象。

  [7] 施文高:《比较著作权法制》,台湾1993年版,第54页。

  [8] 参见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8、19页。

  [9]

  即所谓“知识经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96年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中提出“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的概念,并定义为“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

  [10] 孙万怀:《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责任基础构造比较》,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

  [11] 《关贸总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中的知识产权协议》,郑成思译,学习出版社1994年版,第43页。

  [12] “弱保护理论”认为弱保护可以:1、降低成本;2、节省国家资金;3、减少对他人的依赖性;4、推动本地经济发展。

  [13]

  1994年12月8日,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令”(URRA,公法No.103-456,108STAT.4809.),以实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此法令在三个方面修改了著作权法:1、自1994年12月8日起,取消计算机软件出租权的豁免的失效期;2、为“走私”未经许可对活表演进行的录音或录象制品提供民事和刑事救济(1994年12月8日生效);3、恢复在起源国受著作权保护而在美国处于公有领域的某些作品的著作权。此次修改,是美国著作权法上的一次重要的修订活动。

  [14]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6期。

  [15]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0页。

  [16]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9页。

  [17]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页。

  [18]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9页。

  [19] 萧雄淋:《新著作权法逐条释义》(一),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6年版,第一条释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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