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错误之得利行为如何定性(2)
www.110.com 2010-07-15 08:31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因错误而多支付给自己的财物、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四种情况:(1)持有他人因错误而多支付给自己的财物。这种得利属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秘密窃取自动提款机中的钱,就构成盗窃罪。(2)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3)拾捡他人的遗忘物。(4)发掘得到他人的埋藏物,但这种发掘得到不能属于非法。其一般应出于善意偶然得到,如果其本身非法,如盗掘他人埋在坟墓中的财物,或明知他人将某物埋下而故意盗掘得到,就不是构成本罪,这时构成犯罪,也应以盗窃罪论处。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因错误而多支付给自己的财物、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因错误而多交给的自己的财物、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上一篇:防止以罚代刑要“多管”齐下
- 下一篇:来自执行中的困惑
相关文章
- ·将他人遗忘物藏匿一部分的行为如何定性
- ·他人抢夺,行为人单方帮忙应如何定性
- ·无故殴打他人后临时起意夺财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将公司车辆私卖他人如何定性 行为人是否实际掌
- ·将他人关在门外公然取财—该行为如何定性
- ·威逼他人承认盗窃强占其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意识到他人盗窃仍为其运赃的行为如何定性
- ·假装“借”而骗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 ·强迫他人犯罪的行为如何定性
- ·在暴力环境下掏走他人钱财的行为如何定性?
- ·散布他人是自己丈夫“情人”的行为如何定性
-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冒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指使他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如何定性
- ·利用电脑技能盗取帐号的行为如何定性
- ·关押他人并致其重伤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利用电脑技能盗取帐号的行为如何定性
- ·股东私自抽取公司注册资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 ·废品收购站买卖赃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 ·“知假买假”行为如何定性
- ·银行主任骗贷款转借他人如何定性?
最新文章
- · 陷害教唆理论初探
- · 刍议受贿罪的惩治对策
- · 毒品犯罪特别累犯否定论
- · 论预防之刑
- · 危险犯分类质疑
- · 法官裁量与中国刑罚体系的完善
- · 试论均衡量刑权的思路
- · 对“刑罚的执行”法律定位的学理
- · 紧急避险限度条件的追问——兼论
- · 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司法认定界限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