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犯罪分类制度的演进中,监狱建筑也曾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还甚至提出了“改良监狱,以改良建筑为根本问题”(注:孙雄《监狱学》)的思想。
在清末,各处监狱“尚为无限制之杂居”(注:孙雄《监狱法》)。
清末沈家本在《与戴尚书论监狱书》中就明确提出“此时建筑,必须以容五百人者为度,其地非见方六、七十丈,不敷各种房屋之布置”(注:沈家本《寄yí@①文存》)。在1907年沈家本上奏中,把监狱建筑作为第一个办法:监狱必须“改建新式”,以分房制、阶级制为最善“”以扇面形、十字形为最宜,具体范例为日本巢鸭监狱“(注:[日]岛田正郎《清末之狱制改革及大清监狱制例之编纂》载《中华学术与现代文化》丛书九·法学论集)。《大清监狱律草案》也明确规定分房拘禁。民国元年,设立京师模范监狱,建筑图式,由日本监狱局事务官小河滋次郎所规划设计,用双扇面形,各分5翼,有昼夜分房、 夜间分房、杂居之别,还设有幼年间、病监。不过,此后建筑的不少模范监狱大多简陋。
新中国成立后的监狱建设因受财力影响,提倡因陋就简,大多采用芦席棚、茅草房、谈不上建筑。更为重要的是监狱大多建在山区、滩涂、湖边,严重影响了监狱工作的发展,留下了至今无法弥补的后遗症。
1944年全国范围内的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之后,一些省市开始注意监狱建筑的布局、式样,并以安全、庄重、文明为其基本要求,监狱建筑突破了过去的旧、土、简的状况。如上海的青浦监狱、广东的番禺监狱、东莞监狱、浙江的第一监狱、江苏的南京监狱、苏州监狱等。但监狱设计的科学性还不够。
更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是监狱的布局。近几年来,上海、云南、浙江等实施了“靠城”战略,由农村、山区搬往大城市附近、交通沿线附近,增加了监狱工作的吸引力,对稳定社会秩序产生重要作用。然而也有的省市正在将清政府、国民政府时期建在城市的监狱搬到农村、城郊,腾出监狱的地皮去创造“黄金效益”
(四)从分类制度的产生动因上分析
外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初创时期以及后来的几个时期,除了资产阶级的先进刑罚思想外,它还和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紧密结合在一起。外国罪犯分类的产生,都是发生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国家,因为分类制度的理论是建立在资产阶级人权观念以及刑罚思想的基础上的。离开这一点,分类制度不可能产生。可见,包括罪犯分类制度在内的监狱制度是资产阶级巩固政权,巩固革命成果的需要,也是资产阶级革命成果的表现。监狱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巩固统治阶级的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在阶级社会具有其他各个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社会主义社会尤其不能例外。
中国罪犯分类制度虽发生在清封建政府摇摇欲坠的时刻。1840年鸦片战争,帝国主义列强的炮火打开了清政府紧闭的大门,“刑罚、审判、监狱之不良”成为帝国主义维护在华领事裁判权的借口。于是清末有识之士提出监狱是“测其国度之文野”(注:(清)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的标尽,甚至监狱立法“几视为国际之竞争事业”(注:(清)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监狱尤为内政外交最要之举”(注:(清)沈家本《奏实行改良监狱宜注意四事折》)。可见,监狱在当时,已提到与国家强弱、文明野蛮、进步落后的高度。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包括罪犯分类制度在内的监狱制度改良才列入清政府的日程。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监狱以“改造人为宗旨”,积极推进监狱工作科学化,罪犯分类制度作为监狱工作科学化的重要内容,被列上日程。罪犯分类制度成为改造犯人的重要措施,是我国监狱制度文明化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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