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监狱制度重要内容的罪犯分类制度同样非常重要。我国的监狱是以“改造人为宗旨”的,而不是以报复、恐吓、威慑为能事。所以罪犯分类制度的宗旨是将大多数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这里必须提到的是,目前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还存在很多缺陷和不足,与世界罪犯分类制度的普遍做法和发展趋势比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必须迎头赶上,方显出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否则,便没有足够的说服力。
(二)必须强有力地推进罪犯分类制度向纵深发展
人类社会即将跨入21世纪,这是充满希望的世纪。监狱工作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中国的监狱工作正进一步开展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工作,建立面向世界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注:张晶:《建立面向21世纪中国监狱制度》,1997年第4期《中国监狱学刊》)。 为了更好地使中国监狱制度体现出文明、进步的特征,必须认真吸收、借鉴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经验,为我所用。并在此基础上加以创新。
纵观中外罪犯分类制度推进过程,必须解决好下列问题:
1.提高对罪犯分类制度重要意义的认识。此观点见前述。
2.必须增强犯罪分类制度工作的科学性。国外罪犯分类制度进入发展时期后,罪犯分类大多通过分类中心按照量表及测试结论进行,其量表的内容具体、明确、涉及面较广。其测试多由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等专家组进行,人的主观随意性非常小。相比较我国目前的罪犯分类还依据罪犯刑期、犯罪性质认定,虽然可能解决了交叉感染问题,但深度感染问题的情况严重。再从分类实施上看,我们的罪犯分类工作只是由集训入监队的少数干部根据犯罪性质排队“归堆”;从教育内容上,也处于浅层次,满足内容陈旧,多年不变的几次大课。而且更科学的方法来矫正恶习,几乎缺乏这方面的实践。可见,罪犯分类制度的科学性任重道远。
3.必须系统推进罪犯分类工作。罪犯分类工作不是单纯一项工作,而是涉及方方面面,忽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均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如监狱建筑问题、监狱工作人才的培养问题、监狱工作地位问题等。
(三)必须发挥理论的先导作用
没有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罪犯分类制度的建立同样有赖于监狱理论的繁荣与创新。从外国罪犯分类制度的实践看,无论是初创时期、形成时期,还是创新时期、发展时期都涌现出一批理论家。尤其是不同的历史时期,罪犯分类制度理论的流派也千差万别,由此形成了罪犯分类制度的丰富实践。这些理论的不断深入给监狱工作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推进了罪犯分类制度的不断深化与创新。
中国近代的罪犯分类制度同样也毫不例外。其形成之初,仿学日本,并邀请日本事务小河滋次郎任清政府狱务顾问,在京师学堂主讲监狱学。
由此观我国现今罪犯分类制度,虽然也刊发了一些文章,甚至也出版了专著,但总体上说理论研究深度不够,更未形成理论流派。直至今日,还未摆脱西方研究的理论框架和模式,使罪犯分类制度的深入推进受到一定阻碍。
(四)召唤监狱改革家的脱颖而出
罪犯分类制度是监狱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要突破陈规旧式,有待于监狱改革家的出现。
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历史也充分地表明,改革家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如英国著名监狱改革家霍华德、汉韦,美国政治家拉什在国外罪犯类制度初创时期曾发挥重要作用。在形成时期,英国的麦科诺基创造了“点数制”,而被后人称为“不定期刑运动”的发起人。比利时人类学家贝尔贝克在1920年创造了犯人分类调查,如此等等。中国清末的监狱制度改革也得益于政治家的进步主张及竭力推进。如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以及后来的山西巡抚赵尔巽等,对推进封建狱制向现代狱制的转变起到积极作用。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更是清末监狱改良者的巨擘和先驱。其进步思想直至今日仍具重要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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