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从分类制度的操作程序上分析
罪犯分类制度是一项事关政权建设的政治制度,而且其操作性很强。
国外监狱的罪犯分类制度其操作由简单到复杂,由粗放到科学,走过了数百年的发展历程。分类制度之初是男女分监、老幼分监,其后逐步发展为未决犯、已决犯,因贪利的、不贪利的,初犯、累犯分监等。再后根据安全警戒等级将犯人划为有危险的、危险性不大的和没有危险的犯人。这其实是对监狱的分类,由监狱的分类引起犯人的分类。到了20世纪,罪犯分类制度摆脱粗放的模式而逐步走入科学化的轨道。甚至1950年的海牙“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对罪犯分类的用语作出明确的解释:分类被认为是在年龄、性别、前科、精神状态等因素上将犯人分别关押。
美国被认为是实行罪犯分类制度较先进的国家。美国不仅按照罪犯的精神、智力、教育状况、心理状态(恶习程度)进行分类,而且制作成量表,并吸收心理学家、社会学家、精神病学家的广泛参与。罪犯的分类被划成3个阶段:初始分类、重新分类、释前分类。现在,英国、德国、日本、俄罗斯等国对罪犯的分类也大多进入量化阶段。
相比较,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从清末开始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半个世纪中,也只是男、女犯,未成年与成年犯的分类,处于比较原始的水平。
新中国成立后,根据罪犯刑期长短、性别、年龄进行了大致分类。1989年后,在此基础上,又按犯罪性质进行分类。一些监狱探索创建过刑期、职业犯的分类并取得积极成果。上海市监狱系统针对1991年司法部监狱局提出的分类标准的缺陷,一些监狱探索在此基础上的再分类,如将性犯罪中的强奸罪犯人单独分离出来;如以犯罪动机为标准,参照犯罪意识将暴力犯人单独分离出来;如以犯罪动机为标准,参照犯罪意识将暴力犯分为利欲型、性欲型、称霸型、激情型等。这些以犯罪成因、罪犯改造为基础的再分类(注:参见陈士涵《罪犯分类模式新探》,载中国监狱学会《监管改造理论研究》(内部资料)),其科学性较前大大增强,但从总体上说,我国的罪犯分类制度由于受到众所周知的各方面的限制,比国外先进的分类制度大致要落后50年,甚至更长。罪犯分类工作面临新的突破。
二、中外罪犯分类制度比较的思考
研究中外罪犯分类制度其意义不仅仅是找出中外罪犯分类制度的异同,具有历史的价值,其更为直接、更为深远的意义在于,通过比较找出中国罪犯分类制度的优势与不足,以便在21世纪的罪犯分类中吸取、借鉴外国罪犯分类制度的有益之处,推进中国罪犯分类制度向更高层次发展。
(一)必须提高认识,把罪犯分类制度放到事关政权建设的高度
罪犯分类制度看似一项单纯的工作制度,但其背后蕴藏着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序,是社会制度的缩影。这早已被古今中外的监狱制度所证实,也早已被有眼光的古今中外的政治家所公认。在清末,就是因为中国监狱制度的野蛮落后、酷刑而被抑为三等国,而帝国主义则可以以“监狱之不良”为借口,攫取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可见,监狱制度事关国家地位、事关政权建设决不是危言耸听。
我们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的,其思想之先进、科学,远非清末大臣、君王所比。恩格斯早在19世纪《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就论述过:构成国家“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如监狱和各种强制机关,这些东西都是以前的氏族社会所没有的。”这就清楚地表明,监狱等“附属物”在阶级社会是普遍存在的。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有市场经济的商品交换,有阶级、有社会矛盾,因此,监狱等作为构成国家权力的“附属物”不仅不能被消强或取消,而且必须大大加强。然而,由于市场经济将人们的眼光导向金钱,监狱工作在一些人的眼中便不再重要了。这是非常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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