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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的危害、特点与金融机构内控(3)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对金融犯罪的这种划分体现了对金融犯罪现象的理论思考。那么,在现实中,这三类犯罪真的存在吗?它们各自对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有什么不同的影响呢?为了回答这些问题,笔者对79个样本案例进行了测量,并对各类金融犯罪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做了分析。结果如下:(注:在大多数情况下,罪名本身就反映了犯罪的类型,属于针对金融机构,还是利用金融机构,还是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针对金融机构的犯罪主要包括:银行工作人员的贪污、贷款诈骗、抢劫金融机构、盗窃金融机构、假币犯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挪用公款、玩忽职守、洗钱等。由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包括所有规定有单位犯罪的法条所禁止的行为。此外,还有一些犯罪,如票据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案件本身的情况确定属于何种类型。)

  附图{图}

  (注:风险金额即涉案金额,与损失金额相对,表明金融机构对其合法资产因犯罪而失去有效控制的规模、范围、可能性。)

  从表2的各项数据中,我们有几点发现:

  第一,从发案数的分布来看,广义上的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注:由银行实施的犯罪本质上也是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由于本研究所使用样本案例均为银行类犯罪的案例,故此处未使用“金融机构”一词,以免以偏盖全。)的出现频率最高,达到了45.5%;针对银行的犯罪次之,为43%;由针对银行的犯罪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相交织构成的混合型犯罪最少,为11.5%.这说明,尽管针对银行的犯罪仍然不容忽视,但更加应当引起注意的现象是,利用银行实施犯罪的情况越来越常见,银行越来越多地成为犯罪分子达到其他犯罪目的的中介和工具。

  第二,从危害性的大小来看,由针对银行的犯罪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相交织构成的混合型犯罪不仅是最危险的犯罪-在7个案例中,平均每个案件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0.5万元,每个案件给金融机构带来的潜在风险金额达到了2443.2万元。这不仅比平均数高出许多倍,而且分别相当于单纯的针对银行的犯罪、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和由银行实施的犯罪的案件平均损失的21倍、55倍和15倍;而且是我们面对的主要危险-占所有样本案例的11.5%的混合型犯罪给金融机构带来的实际资金损失就达到了损失总额的76.5%.在这类犯罪中,利用银行的犯罪,以及由银行实施的犯罪成了针对银行的犯罪所以能够得逞的重要条件。例如,在样本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集资诈骗犯罪分子利用高息集资、假挂失、涂改活期存折等手段诈骗社会投资公众的储蓄存款。涉案金额达2亿元之多,造成实际损失数千万元。其骗局屡屡得手的关键就在于大量行贿银行人员,在银行内部找到了“帮手”。(注:李孟书、文盛堂:《金融营运与犯罪警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3月版,第59页。)

  第三,从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利用银行实施犯罪平均每案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往往小于其他类型的犯罪,而带来的潜在金融风险却是最大的。对单纯的针对银行的犯罪和由银行实施的犯罪来说,平均每个案件的实际损失为造成的风险金额的9%左右,混合型犯罪为25%左右,而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为1.8%.这说明利用银行实施的犯罪给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带来更大的不确定性,或者说更大的金融风险。

  2.道德冒险是解释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犯罪的重要主观原因,是说明为什么利用金融机构实施的犯罪具有更大的破坏性和潜在风险的重要变量。

  金融犯罪还可以分为恶意型金融犯罪和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道德冒险型金融犯罪是相对抢劫、盗窃、贪污等恶意型金融犯罪而言的,就是指故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盗用或滥用银行资金、名义或信用从事非法融资活动,给银行或其他单位个人资金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灾难性损失的犯罪。例如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的犯罪、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挪用公款犯罪、政府部门、银行或其员工渎职性犯罪等。那么,犯罪主观方面的这个层面与利用还是针对银行实施犯罪之间有何关系呢?请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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